(1)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建设、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
(2)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水稻生产环境保护。
(3)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照《江苏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主要用于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补植及抚育。
(4)生态湿地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标志标识等设施维护、植被抚育、病虫害防治。
(5)水源地(备用水源地)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管控区范围内禁止围网养殖和渔码头等日常管理、水面杂物清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补偿资金严禁用于行政管理人员报酬和招待费用,严禁用于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