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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常行复第021号)

发布日期:2019-04-1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窑港村679名村民。

代表人:芮某某、陈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窑港村679名村民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未履行督促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支付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的行为违法,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督促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依法支付窑港村15.9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的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为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泽村(原窑港村)村民,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在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武国土(依)[2015年]第1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原窑港村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为15.97公顷,因花博会等项目,该地块被占用后均未予补偿。根据常政发[2011]5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较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不低于3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土地被征收后,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申请人多次要求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对该15.9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称待全部安置完毕测算复建面积后,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申请人认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调查处理,至今武进区人民政府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具有责令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支付建设用地补偿款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作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并非被申请人的工作部门,且未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责令其支付征地补偿款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不具有责令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支付征地补偿款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的处理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也不会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邮寄支付征地补偿费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依法支付窑港村15.9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该申请后转交常州市武进区信访局依法办理。2017年12月14日,常州市武进区信访局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告知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及常州市信访信息系统“应录尽录”的要求办理。2018年3月1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行为违法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推选代表函;2、支付征地补偿费申请书及其内容、邮寄凭证;3、信访事项转送函。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不具有责令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本案中,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作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并非被申请人所属工作部门,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领导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工作,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命令、指示的职责,被申请人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不形成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同时亦未有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责令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职责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但被申请人并非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履行职责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处理,并不直接设定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也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认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不依法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可直接以其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综上,被申请人不具有责令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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