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候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申请人候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作出的常公天依告[2018]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于2018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天依告[2018]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6月上旬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钱某某同志从警以来受到被申请人嘉奖以及批评(处分)的具体次数,申请人于2018年6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申请人认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2018年6月5日、6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钱某某同志(警号056xxx)从警以来受到嘉奖以及批评(处分)具体次数”的申请,且两份申请内容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2018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答复了申请人。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申请人6月15日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的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告知,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了法定义务,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6月4日、6月9日、6月15日分别向被申请人提出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钱某某同志(警号:056xxx)从警以来受到被申请人嘉奖以及批评(处分)的具体次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常公天依告[2018]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之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在2018年6月10日收到您的第二封来信,与2018年6月5日来信申请内容一致,因此一并作出答复。同时,如您再次以同一理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局将不再重复答复。”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2018年6月4日、6月9日、6月15日申请人邮寄信封及信息申请公开表;3、常公天依告[2018]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内容合法、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有关民警个人受到奖惩情况的申请,该申请内容属于内部管理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6月15日再次就同一内容提出的公开申请不再给予答复于法有据。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在上述规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天依告[2018]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天依告[2018]7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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