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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等法律法规最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修订了《常州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7月,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颁布了《常州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距今已经超过5年。2024年国务院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常州市人大对《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做了进一步的要求。《规范》部分规定与当前改革精神不相适应。为此,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规范》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常州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共四十一条,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调整公共汽车建设要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第十一条中要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九条中要求推进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的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化等建设和改造。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推进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的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化等建设和改造的规范要求。
二、调整公共汽车空调使用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公共汽车空调使用情况,参考上海、苏州、无锡等城市的相关规定,将我市公共汽车空调使用规范调整为当车外温度低于5℃(含)时,应当开启暖空调,当车外温度高于26℃,应当开启冷空调,保持相对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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