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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4-01-31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批准,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指导和督促居民、村民开展分类投放,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二)明确规划与建设的相关要求。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相关设施、场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年度计划。明确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遵循的规范,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明确已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不符合规范进行改造的要求,对已建城镇居住区首次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作了规定。

(三)建立分类投放的相关制度并明确具体要求。条例明确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分类投放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并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设置了罚则。条例分别对大件垃圾的投放要求进行了规定。条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管理责任人的确定规则及其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并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未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行为设置了罚则。条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制度,明确了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相关制度。

(四)明确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建设及作业要求。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明确对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执行的操作规范。条例还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在服务期内停业、歇业的处理方式,以及应急管理的相关要求。

(五)明确源头减量的机制建设和具体措施。条例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明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条例明确推进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净菜上市,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实行绿色办公,鼓励企业减少包装、使用可循环包装物、电子运单、建立回收循环利用体系等,同时对一次性用品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使用进行规范。明确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并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

(六)明确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明确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治理。要求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示范文本,加强对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各媒体、行业协会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管理的内容。

(七)明确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条例要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商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共享制度,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覆盖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管理。条例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实施情况纳入有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求各级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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