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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求遵守哪些行为?

发布日期:2024-09-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答:《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分类投放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设施设备。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得随意丢弃。禁止将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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