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征地拆迁 >> 正文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常国土征补〔2012〕22 号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国土资函〔2012〕571号文同意,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核准后的土地权属单位、面积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常州市2012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详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常政发〔2011〕58号文件执行。

    1.土地补偿标准:农用地32000元/亩;建设用地32000元/亩;未利用地160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人。

    3.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600元/亩。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明细表:

    

序号

被征地村(组)

总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元)

青苗费(元)

安置补助费(元)

附着物

其它

备注

1

永红街道宣家村

0.0040

1920

0

0

按实结算



2

永红街道宣家村张家组

0.1184

56832

616.8

140000

按实结算



合 计

0.1224

58752

616.8

140000

按实结算



    五、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

    1、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常政规〔2012〕1号文件执行。

    2、安置地点:陈渡新苑、桂花园。

    3、请征地范围内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积极配合房屋拆迁部门实施拆迁工作。

    六、被征收土地四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于1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