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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2024-01-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函商请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辖市区征求意见,共收到江苏君轩律师事务所反馈意见1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八条建议删去第(四)项,另建议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具体如下: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根据《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三)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可以首先明确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查处是财政部门的职责;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表述,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进行专门立法规制,以与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追回财政资金、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区分。

经研究,拟采纳该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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