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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常公积金委〔2026〕2号)已颁布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26〕1号)等相关规定,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六)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情况

1.扩大缴存对象。根据住建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要求,以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外籍、港澳台等人员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2.规范缴存管理。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际,明确在职职工的含义和对象;规范账户管理,增加单位账户封存和注销管理场景;完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相关规定,明确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不重新核定缴存基数。

3.固化创新成果。明确个人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除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结息外,可以给予一定利息补贴。

4.提升服务效能。适应改进营商环境和推进数字化发展的要求,加强数据共享运用,简化有关业务申报材料,取消单位登记验审、储存卡管理等内容。

(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情况

1.改进提取政策。取消“失业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和“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增加“更新改造自住住房”提取、“本市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提取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明确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完善业务流程。增加经缴存人授权同意可以开展个人申请信息核查的相关内容;明确对提取行为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核查要求;完善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的规定;简化提取业务中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3.支持“租、住”减负。增加缴存人父母、子女可以作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更新改造自住住房以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电梯的提取对象;适当放宽缴存人用于提取还贷的限制条件、取消租房提取对于提取人员、提取次数和购房类提取记录的限制要求。

(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情况

1.优化贷款政策。新增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明确七种不予贷款的情形;细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执行标准;增加合同变更和终止、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

2.支持住房需求。优化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对借款人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补充住房公积金分别采取月均余额法和余额倍数法来计算可贷额度,允许借款人共济使用父母及子女的可贷额度;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同时将购买公有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不超过15年调整为不超过30年。

3.强化风险防范。明确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中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运用;增加贷后管理要求,明确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均应采取有效方式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

四、实施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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