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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1

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水上活动管理,促进水上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水上活动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水上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水上活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内河水域从事水上体育、水上旅游经营活动、举办水上休闲健身活动以及对水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上活动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便利准入、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生态、安全保护要求)开展水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活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活动管理协调机制和安全监管机制,研究解决水上活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水上活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上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监管各类水上体育赛事,为各类水上体育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水上旅游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承担旅游景区内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指导和督促水上活动相关场所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预防和处置治安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水上活动相关船舶、浮动设施和通航安全环境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组织)水上体育项目行业协会、旅游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组织、服务、引导、规范功能,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和完善水上运动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反映水上活动的行业需求。

第八条(水域及项目目录)  本市科学规划水上体育活动空间布局,在综合考虑防洪、供水、航道、生态等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有序开发开放水域资源,用于发展水上体育活动。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水文、生态等情况,经科学论证,编制可开展水上体育活动的水域及其相应可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水域目录和水上体育项目目录应当定期更新。

第九条(水上体育活动设施) 本市科学规划水上体育活动设施空间布局,适当增加水上体育活动设施用地和配套建设比例,统筹建设水上体育活动所需的码头、船艇停靠点、道路以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为开展水上体育活动提供设施保障。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上运动场地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强水上运动设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应用。

第十条(实地检查)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已经依法完成登记的水上体育经营主体进行实地检查,确认经营者已经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标准。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指导、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要求)水上体育经营者应当制定章程、工作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二条(警示确认义务)水上体育经营者应当在设施、器材显著位置设置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或者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性能。

对所经营体育项目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当向参与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对参与者有技能和资质要求的水上体育项目,应当确认参与者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第十三条(水上旅游经营者责任)从事水上旅游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

经营者应当强化安全责任意识,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做好维护管理,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警示和告知义务,督促游客正确使用设施设备、穿着救生衣,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赛事管理)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各类水上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基本信息,为赛事组织者和相关人员提供信息服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主办的水上体育赛事,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协调体育、公安、水行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水上体育赛事,由水域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其他水上活动) 单位举办群众性一般水上体育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域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水上休闲健身活动的,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活动时间、水域范围等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指导与服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各类水上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活动安全管理规范) 水上活动经营者、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全面掌握活动区域的水域条件状况及其发展变化,排查潜在安全隐患;对安全器材和救援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配备充足、正常运转;制定风险防范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管护单位职责)河道管护单位等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在活动水域明显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标牌或者宣传标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救援设施、器材等,制止违反水上活动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一站式服务机制) 市体育、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水上活动一站式服务机制,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协同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强对辖区内水上活动相关信息收集工作。

第二十条(保险制度) 水上活动经营者、组织者应当提示参与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水上体育项目经营者、水上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经营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团队险、个人意外伤害险等。大型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体育主管部门主办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救援队伍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水上体育协会、水上体育项目经营者组建民间水上救援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预警和应对) 本市建立水上活动安全事故预警机制。水行政、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水域水情、气象等方面的监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防御指南。

经营者、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风险提示信息、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发生直接或者可能与活动相关联的突发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安全处置措施)发生水上活动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水上活动经营者、组织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参与者作出妥善安排。

接到报告后,体育、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中止活动的决定,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体育、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联动监管机制) 市体育、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联动监管机制,共享信息数据,协同开展水上活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水上活动安全隐患提出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负有水上活动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水网密布、河湖众多,水资源较为丰富。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水上休闲健身活动需求也日趋上升,经营者利用游船、游艇、摩托艇、排筏等设施为公众提供搭乘游览、休闲娱乐、漂流等活动,已经成为水上旅游消费的新热点,游艇、皮划艇等水上活动俱乐部也从小众运动逐渐走向大众。在涉水休闲健身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水上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全面保障我市各项水上活动安全、有序开展,迫切需要制定更为细致明确、符合地方需求、体现地方特色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水上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内河水上旅游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虽然已经对水上活动管理工作作出了部分规定,但在具体管理工作过程中,仍存在部门职责要求不够明确、管理规范不够细化等问题。立足本市实际,从管理实际需求出发,制定本办法,既是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范我市水上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部门如何更好地服务、指导水上活动的开展所做的有益探索。

二、主要依据

制定《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此外还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江苏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二十七条,针对水上经营活动、水上体育赛事以及其他群众性健身休闲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厘清职责。第五、第六条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别明确体育、旅游、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水上活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落实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要求,以形成部门管理合力,更好开展对水上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要求各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发挥作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十八条对河道管护单位的日常管理巡查、警示提醒义务等职责作了规定。

(二)分类规范。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登记、检查、日常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规范等进行具体规范。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分别对水上旅游经营活动、举办水上体育赛事以及其他群众性水上休闲健身等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对相关主管部门在活动开展前、活动过程中的指导、服务以及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定。

(三)强化安全。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分别从水域的日常安全巡查,经营者、组织者安全管理要求,水上救援具体措施,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对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全面强化水上活动安全管理措施。

(四)服务保障。第八、第九条明确本市编制并公开可开展水上体育活动的水域及其相应可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目录,明确政府将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各类水上运动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为开展水上活动提供设施保障。第十八条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相互协同,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为各类水上活动的审批等工作提供便利化服务。第十六条强调主管部门对举办水上活动的指导、服务职能。

(五)协同管理。第二十四条要求体育、旅游、公安、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联动监管机制,共享信息数据,协同开展水上活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共同做好水上活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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