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目前,国家仅对公务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规定,没有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事业单位中,又有参公、公益一类(全额拨款)、公益二类(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请问这几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发布日期:2025-11-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AI智能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您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目前,国家仅对公务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规定,没有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事业单位中,又有参公、公益一类(全额拨款)、公益二类(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请问这几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目前可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