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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2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了《常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书面意见或建议可于2026年5月20日之前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收  

邮 编:213001  

联系电话:88062966

邮 箱:308422758@qq.com

附件:1、《常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1

常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土地储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土地储备资金的支出,及时拨付资金。

人民银行常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储备资金、专项债券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规委办会议,负责审议市区(不含金坛区)商服、住宅和其他地块储备方案以及储备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事项。

溧阳市人民政府、金坛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议事机构审议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实行计划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七条实施储备的土地应当产权清晰、无土地补偿争议及其他纠纷。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实施收储;已经收储入库或者正在实施收储的,不得供应。

第八条下列土地可以列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受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确定补偿数额,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三)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收集地块相关材料,开展收购前期准备工作;

(二)对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面积、租赁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

(三)征询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物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对地块收购成本、价值进行初步测算,结合测算结果、规划用途、利用方向等对土地收购进行分析和研判;

(五)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地块进行价格评估;

(六)拟定地块收购方案,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费用,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建(构)筑物;

(八)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确保“熟地”、“优地”供应。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土地储备机构可自行组织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也可以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或与社会主体签订委托协议,由社会主体具体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入库储备的土地设立储备土地资产台账,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储备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

第十三条采取委托管护方式进行管护的,土地储备机构与管护单位签订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明确管护期限、管护费用、违约责任、退出机制、考核验收等具体管护内容。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出租等有偿使用、无偿使用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当由土地储备机构形成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机构)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用途包括:

(一)停车场;

(二)文体设施;

(三)公路、铁路、轨道、航空、城中村改造或城市更新改造等重点项目的项目部;

(四)提供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临时场所;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临时利用储备地块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合同。临时利用合同应当约定位置、面积、四至、使用方式及用途、临时利用期限以及临时利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临时利用费、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解除合同机制、到期建(构)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等内容。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期限届满且储备土地暂无供应计划的,临时利用主体应当提前二个月提出续期申请,由土地储备机构重新组织评估,按照原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临时利用期满或者需要提前收回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临时利用主体。

临时利用主体应当按照约定负责清理、拆除所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将储备土地恢复原状。无约定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相关恢复原状的代履行费用由临时利用主体承担。

临时利用期满后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不作补偿。

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机构)批准,可以无偿临时利用。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储备地块出库供应。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供应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年度末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保证预算编制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土地储备机构应开展土地储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国家、省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溧阳市、金坛区可参照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常州市市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常政规〔201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常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4年,为进一步统筹和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按照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和《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文件精神,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了《常州市市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常政规〔2014〕18号)。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常州市市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2025年1月,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对各地开展储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因此,为了科学划分市、县级市(区)土地储备管理职责,进一步优化土地收储决策流程,合理调整土地收储工作流程和管护、临时利用等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级市(区)两级的积极性,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有效保障和支持城市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围绕当前储备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重新制定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6年3月,市资规局成立由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管理利用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及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全面开展《办法(草案)》起草工作。《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江苏省土地储备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借鉴了国内广州、宁波等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常州市土地管理实际进行起草。起草过程中,市资规局向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征集了修改意见,并在专家论证和立法座谈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旨在从强化储备计划管理、明确入库储备标准、规范实施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推动高质量发展。《办法(草案)》共二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1—2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土地储备的定义、基本原则。

(二)职能职责(第3—5条):明确了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职责以及管理协调机构的运行机制,细化了市直有关单位的职能职责,强调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三)计划管理(第6条):规定了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程序与要求,明确计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并规定了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的具体要求。

(四)土地储备(第7—10条):规定储备土地的准入条件,明确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储备的程序以及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收储方式及程序。

(五)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及管护(第11—14条):明确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具体要求和入库储备的土地日常管护的责任主体、实施方式。

(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和供应(第15—20条):规定了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方式和程序,明确了临时利用的用途、临时利用合同签订的内容、临时利用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后续期的相关内容。规定一旦临时利用期满或者需要提前收回储备土地,对临时利用主体的强制约束要求。明确储备土地供应的条件和程序。

(七)资金管理(第21—24条):规定了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管理要求,强调专款专用、年度季末审计和绩效管理评价。

(八)法律责任(第25条):强调了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管理中责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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