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配合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答: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双随机”原则,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年度排污许可发证企业5%。专项监督检查包含监测方案、自行监测开展、信息公开三大方面共12项基本内容,将检查结果判定为三类:较为规范(得分≥80分)、基本规范(60分≤得分<80分)、不规范(得分<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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