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规〔2021〕1号)规定,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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