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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1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公园管理,现将《常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1月20日之前,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电话:0519-85682925 邮箱:695895656@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1

常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营造开放共享、美丽宜居的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园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体制,将城市公园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发展。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众参与机制,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支持公园事业发展。

第九条  城市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辖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园管理相关专业规划,提出优化城市公园布局、完善服务设施的方案,并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征得市、辖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对已建成开放的城市公园,市、辖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组织城市公园管理单位设立与环境协调一致的绿线界桩和绿线公示牌。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城市公园历史文化研究,多种形式宣传和提升城市公园文化品位与内涵。具有历史文化和保护价值的城市公园应当纳入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建设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属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十公顷以上城市公园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体现地域文化和城市精神。城市公园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等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城市公园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应急避难设施。

城市公园出入口、园路、广场等应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要求。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公园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城市公园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公园地名命名、更名申请。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城市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公园管理单位按照园林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习性及栽植养护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十九条  城市公园内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受到严格保护。禁止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禁止建设影响城市公园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

城市公园内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纪念意义的景点、景区,应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园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依法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手续。占用的城市公园用地,应当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造成城市公园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园内设置标识标牌等附属设施,确因需要设置的,须征得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指定区域设置,服从公园管理,负责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公园内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向城市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对城市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和保护方案,改善古树名木生长环境,落实养护责任;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长势明显衰弱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名园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历史名园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二)结合城市公园实际制定游园守则,作为规范游客行为、维护公园环境秩序、保障游人安全、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准则。

(三)依法实施城市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建筑、道路、游乐健身、服务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设施完好无损;

(四)城市公园内的植物栽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植物栽植和养护管理,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和适生植物。制定实施园艺养护管理措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五)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六)实行优质服务,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优美的游览环境,加强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七)妥善保护和管理城市公园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 以及名贵花卉、古树名木和字画、陈设、档案等;

(八)开展各类健康有益、体现公园特色的展览和其他活动;

(九)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城市公园管理;

(十)推行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处理;

(十一)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园内举办的展览、演出、民俗文化、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功能性质,内容应当健康、文明,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征得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游客应当遵守游园守则,爱护城市公园的自然生态,自觉维护城市公园环境和游园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

(二)毁损城市公园设施、设备;

(三)在树木上刻划、钉钉或者擅自拴挂,擅自种植、采花摘果、攀折树枝、毁损窃取花草树木;

(四)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城市公园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产生音量超过噪声管理有关规定的噪声限值;

(五)在城市公园内烧烤、搭建、焚烧或者擅自取土、堆物;

(六)在城市公园内躺卧公共座椅等不文明行为;

(七)在非指定区域露营、轮滑、游泳、垂钓、甩鞭、放风筝、使用明火等;

(八)捕捉、伤害动物,擅自放生、饲养、投喂动物;

(九)擅自驾车入园(老、幼、病、伤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执行公务的车辆、经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准许入园的车辆除外);

(十)携犬进入犬类禁入的城市公园(导盲犬和正在执行任务的工作犬除外);携犬进入城市公园,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不主动避让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园应在主要入口处公示开放和闭园时间。 城市公园因突发事件应对、施工、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其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同意,需要关闭城市公园或者封闭园内部分区域的,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情况消除的,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开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公园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点)、志愿服务点,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城市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园内新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提供便民服务。

第三十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实际情况,完善休憩、文化、科普、阅读、健身等配套服务设施,应用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城市公园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园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城市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

(二)与城市公园景观相协调;

(三)技术、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游乐设施应按规定经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登记后方可使用,运营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以及防恐、防暴、防火、防盗等工作,合理配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等。

城市公园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其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开放城市公园中具备条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间。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完善周边环境卫生、安全监控等配套设施,并根据游客规模、植物特性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对开放草坪实行轮换养护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23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常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促进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我局组织修订了对2004年12月颁发的《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231号),形成《常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层面相继出台和修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城市公园的规划管控、资源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法定要求。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相衔接,亟需同步修订,以确保公园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推进。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加速推进,城市公园的数量、规模持续扩大,功能拓展复合,市民群众对公园的生态环境品质、配套服务设施、文化内涵体验等方面的期待持续提升,原办法已难以覆盖新形势下的管理场景,亟需通过制度修订破解现实管理难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严格遵循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原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同时参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公园管理通用标准》等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四章三十六条,涵盖城市公园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全周期: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城市公园的定义务,界定各级园林绿化主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现分工,确立公园公益属性,并对分类管理、部门职责和总体要求进行确立公园公益属性,建立名录管理、信息化建设、公众参与等基础制度,为后续管理工作提供总领性指引。

2.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聚焦公园规划编制、用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等核心环节,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方案报送要求,强调规划建设需体现地域文化特色、配套应急避难设施,规范公园地名命名、配套服务设施设置等流程,筑牢公园建设的制度根基。

3.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一方面明确公园管理单位在设施维护、植物养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划定游客游园行为红线,列举11类禁止性行为;同时对公园开放时间、配套经营、游乐设施安全、绿地开放共享等作出规范,兼顾管理效能与服务质量。

4.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依据,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违规的责任追究方式,规范办法施行日期与原办法废止事宜,确保制度落地执行。

四、主要特色

1. 权责明晰,协同保障发展。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建立联动机制,落实公园公益属性与经费保障。

2. 守正创新,强化规划保护。严控公园用地变更,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建设流程,突出地域特色与应急配套。

3. 精细管控,规范管理游园。细化管理单位职责,划定11类不文明行为红线,推进草坪林下空间开放共享。

4. 安全兜底,完善应急运营。规范开放闭园公告,落实应急预案与救援设备配置,严控配套经营及游乐设施安全。

5. 务实高效,提升治理效能。建立公园名录并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健全公众参与共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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