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申报期)止,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单位,征收比例再减免30%。
3.对5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缴纳优惠政策: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10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6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1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4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2001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准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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