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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热点回应

发布日期:2026-02-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规范常州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今年,从1月1日起,《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现就有关热点问题作出以下回应:

问题一:什么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依据是什么?

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问题二: 此前是否征收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1〕150号),我市自2001年开始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题三: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方式为什么要调整?

答:一是原收费政策规定的征收主体因国家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二是原收费政策规定的代征部门改变。自2016年起,因机构调整、上级部门征管政策要求、行政审批改革及单位规范履职需要等原因,税务、人社等部门相继不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题四: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有哪些?

答: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题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答:(一)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收取,每人每月4元;

(二)个人按户收取,每户每月4元,其中,独居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元进行收取。

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吨的,免收当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另外,对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认定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等,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题六:怎么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城镇生活垃圾单位应缴费用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城镇生活垃圾个人应缴费用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自来水有限公司〕按期收缴水费时代收,城市供水机构按月向税务部门全额申报缴纳上月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税务部门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缴费凭证,城市供水机构应当在水费发票上单独列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

问题七:收缴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去了哪?

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符合规定的环卫设施(含垃圾收集房)的建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问题八: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有关系吗?

答:没有关系。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并将生活垃圾短驳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其收取的物业公共服务费里的清洁卫生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

问题九: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有关系吗?

答:没有关系。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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