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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市违法用地上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订的《常州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按程序审查发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8月23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管保障中心

传  真:88060696    电  话:88060780

电子邮箱:copychen1800@163.com

附件:1.《常州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修订说明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24日

附件1

常州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建筑物处置,包括没收建筑物的移交、接收、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没收建筑物处置遵循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辖区内部门负责没收建筑物具体处置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内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补办用地、规划手续以及补缴地价款等事项提出明确意见。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处置收入的指导监督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没收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在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中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没收建筑物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向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机构)应当填写移交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清单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移交违法用地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接收没收建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没收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没收建筑物处置方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没收建筑物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九条 没收建筑物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拆除。

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保留的,保留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由接收单位和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不得擅自以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改变没收建筑物现状及使用功能。

第十条 联席会议决定保留使用的,应当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处置方案,由使用单位依法补办划拨手续;

(二)必须采用有偿方式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租赁等。

第十二条 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罚没管理规定,将没收处置后所得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款项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没收建筑物进行查验、移交、接收、管护、处置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妨碍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不得作为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接收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违法用地上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订《常州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常州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即将到期失效,其中一些条款规定与当前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也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优化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后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工作,需要对原《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聚焦违法用地上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工作,旨在通过优化政策措施,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以及“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对机构名称等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前:老《办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辖区国土资源、发改、公安、财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和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多个条款存在符合或者违反“城乡规划”的表述。

修订后:新《办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没收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取消“城乡规划”相关表述。

修订目的:根据机构改革成果,部分职能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整归并或者职能划转,因此在新《办法》中进行了对应调整。同时,根据“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已归并为国土空间规划,由于作出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前提是依法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因此不再需要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情况进行表述。

(二)拓宽了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接收对象。

修订前:老《办法》规定接收单位仅为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

修订后: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处置外,也可指定本辖区内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修订目的:引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实际处置管理中更具可操作性。

(三)引入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减少违法当事人额外损失。

修订前:没有涉及违法当事人临时使用内容。

修订后:在第九条第二款加入因特殊原因临时使用内容,包括了违法当事人基于特殊原因的临时使用。

修订目的:本条修订主要考虑被处罚对象为企业的,处罚决定做出时企业可能存在在办订单、搬迁生产线需要时间等情况,立即进行没收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对企业造成额外损失,因此允许设置一定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由企业完成相关事务。

(四)引入《土地管理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做法。

修订前:由于老《办法》制定时当时法律法规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因此老《办法》未涉及。

修订后:将新《土地管理法》六十三条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做法融入到新《办法》第十二条中。

修订目的:优化没收后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方式,更好进行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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