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确保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明确要求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依法设置的贮存、暂存场所或者处置设施点;
(三)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使用专用车辆采用密闭方式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四)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