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武拟征告〔2021〕82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221129
二、拟征收目的: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拟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进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武政发〔202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标准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60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常州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600元/亩, 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武政发〔2009〕95号、武政发〔2009〕96号和武征补发〔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附着物按照武政办发〔2017〕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土地现状和拟安置农业人口:
单位:平方米、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七、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5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19-89606337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6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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