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现将《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9月4日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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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附件1:
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及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古树名木保护、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对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发改、住建、资规、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第六条 对纳入“绿色图章”管理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并联审批时,审批牵头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及以上立项项目和天宁、钟楼两区立项项目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其他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由各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出具意见。
第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九条 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承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管理和技术力量。
第十条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者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或者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具有与相关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一)综合性公园建设改造工程;
(二)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
(三)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四)含有高堆土(高度 5 米以上)、假山(高度 3 米以上)的工程;
(五)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手续。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施工许可申领条件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应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手续并联办理。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对绿地面积进行竣工测绘。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养护职责,做好保修养护期内工程缺陷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接管单位宜参与工程保修养护期管理,协同做好工程缺陷排查,避免因缺陷影响工程正常移交。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并将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良行为信息等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日 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订背景
随着城市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园林绿化工程对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的作用日益重要。为有效解决现行管理中存在的审批衔接、监管机制、信用体系等问题,全面落实《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及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亟需制定专项管理办法,规范建设活动,强化全过程监管。
二、制订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并参考国家及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政策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聚焦园林绿化工程全流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职责分工(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统筹管理职责,建立发改、住建、资规等多部门协同机制,允许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2.审批与设计管理(第七条、第八条):要求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规定纳入“绿色图章”管理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强调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及绿化部门参与设计方案审查。
3.招投标与履约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范招标范围,禁止以特定资质作为投标门槛,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要求投标人具备履约能力及良好信用;允许对特殊工程(如古树保护、高难度假山)设定类似业绩要求;鼓励采用保函或保险形式提供履约担保。
4.施工与质量监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分类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实施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明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绿化部门监督并出具质量报告;规定竣工备案程序及养护责任交接。
5.信用与长效管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立信用信息归集评价体系;开展质量综合评价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明确养护期责任,鼓励接管单位参与缺陷排查。
6.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四、主要特色
1.全链条覆盖:系统规范从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到养护移交各环节,明确主体责任。
2.信用为核心: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招投标环节(第十条、第十七条),引导行业自律。
3.优化营商环境:取消以特定资质作为投标硬性门槛(第九条),注重企业实际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契合“放管服”改革。
4.强化专业监督:明确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家比例不少于1/3(第十条),保障技术评审专业性。
5.注重长效管养:创新提出养护接管单位宜参与保修养护期管理(第十八条),促进工程顺利移交和后期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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