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正文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81号相关规定,《兽药经营许可证》分设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公告中附件《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要求,《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兽药经营证字号、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住址、库房地址、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信息,其中经营范围应表述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应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兽用毒性药品、兽用放射性药品等);兽用原料药。经营范围的具体内容将根据取得相应许可的实际情况填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