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正式实施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新规 三类情形不得办理购房提取
发布日期: 2026-01-04   字号:〖

近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不予提取情形、强化提取审核、加大违规惩戒力度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

在明确不予办理提取的情形方面,《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指缴存人居住其内且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严禁挪作他用。以下三类情形不得办理购房提取:一是缴存人通过赠与、继承、析产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二是缴存人购买他人名下房屋部分产权的;三是缴存人婚前购买再交易住房,配偶非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的,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均不可申请提取。

为确保购房行为真实性,《通知》强化了提取业务审核要求。对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再交易住房,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强真实性审核;若住房在交易前12个月内有购房提取记录,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2个月后才可再次提取;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仅允许一位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办理提取。针对异地购房提取,明确购房人需在购房所在地缴纳社保满一年或户籍迁入满一年。审核过程中,市公积金中心如需进一步核实材料,应留置申请材料,要求缴存人补充房屋自住证明,也可通过向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核实情况,并在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该期限。

《通知》加大了违规提取惩戒力度。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若发生商品房撤销备案或再交易住房半年内再次交易等情况,须在3个月内主动退回已提取资金;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自住为目的购房申请提取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并暂停其1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并暂停3年内提取或贷款资格,违规信息将记入不良信息库。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其他单位缴存人违规提取的,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伪造、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市公积金中心将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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