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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6年4月29日至5月29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立法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6年4月27日
附件1
常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等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粮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程控制、部门协作、社会共治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政府与基层组织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村规民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等。
第五条(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对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食用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农村市场和食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邮政管理、海关、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对具体事项的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 本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服务站(点)规范化建设,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指导、抽样检测、生产记录核查、不合格农产品报告等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建设标准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八条(生产者分级管理)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分类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和零散农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四)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六)其他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生产信息。
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和支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通过农产品信息化平台采集、存留生产记录和受检情况记录。
鼓励和支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追溯机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登记制度,并制定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南。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十条(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本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承诺达标合格证示范文本,规范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制度。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农产品信息化平台开具承诺达标电子合格证。
第十一条(储运要求)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十二条(检测服务) 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查验制度。
江苏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批发市场应当严格执行入市检测制度,优化入市检测工作流程,设置符合标准的检测室,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快检服务,并在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快检结果,快检结果同步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平台。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
检测室以及快检设施建设标准和检测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与其从事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质认定证书、固定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取得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通过检测报告、能力认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农产品溯源) 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制度,探索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制度,推广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的全面使用。采取地图精准定位、合格证统一上传和数据共享等方式推动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码、质量安全追溯码、快检结果码信息联通。建立并完善食用农产品溯源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推行智能化管理,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加强食用农产品交易信息化建设,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将入场预登记、查验检测、销售凭证等信息纳入信息化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信用管理)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信用风险分级监管,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有关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提高检查频次等管理措施,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跨区域协作) 本市跨区域、部门协作机制。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风险会商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违法行为调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协作,优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提升监管效率,确保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跨区域协作,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处置、全程追溯、检验互认、技术协作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域协作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校园餐) 本市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自主供餐的,食堂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建立重要食用农产品供应企业目录,健全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的供应企业及时作出调整或者更换。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承包方、受托经营方的监督。
市、县级市(区)教育、体育、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做到食材验收、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全链条视频监控覆盖,并与市场监管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通、视频共享、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 鼓励、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户购买种养殖农业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本市探索建立保险检测报告认可机制,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在开展保前抽检、生长期监测、理赔溯源检测等活动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合格凭证或者溯源凭证。
第二十条(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全面筑牢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压实各方主体监管责任,补齐基层监管短板,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现状与食品安全治理实际,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常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将有关立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更是法治常州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是落实上位法律法规,完善地方食用农产品安全法治体系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本次立法正是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通过地方立法将上级要求转化为贴合常州实际的制度规范。
(二)是破解监管难题、巩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成果的现实需要。我市作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产品检测合格率长期保持98%以上,但随着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多元化、流通渠道复杂化,我们也面临着源头治理难度大、部门协同机制不健全、追溯体系衔接不畅、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已难以完全适配我市监管实际,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细化上位法要求,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的监管体系。
(三)是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保障。通过立法明确政府、部门、生产经营者各方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既能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也能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提升常州农产品品质和品牌影响力,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还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二十二条,针对我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厘清各级各方面监管职责。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市、县级市(区)政府、镇政府以及村委会职责,划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细化管理要求,以形成部门管理合力,更好开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对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点建设进行规定,强化基层监管力量。
2. 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七条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八条明确我市实行生产者分类管理,督促生产企业、合作社等建立并按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第九条明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要求,要求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第十条明确我市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制度,从源头建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3. 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第十一条明确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强化集中交易市场查验、检测、公示和处置义务;第十三条规范检测机构资质和行为,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和信用评价。
4. 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第十四至十六条全面强化溯源、信息化和信用监管要求,明确我市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溯源制度,推进多码关联和信息共享;要求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行智能化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和风险分级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5. 强化校园餐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对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单位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作出明确要求,鼓励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并健全退出机制;全面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实现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闭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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