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市级水利科技项目申报公平、公开、公正,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现将常州市水利局起草的《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6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 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水利局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注明“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2187;请在首页注明“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331364272@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水利局将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
1、《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江苏省农业(水利)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和《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苏水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科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水利局批准立项,市级水利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围绕水文水资源、防灾减灾、水生态、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河湖治理、农村水利、智慧水利等重点领域开展的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应当多渠道筹集。除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安排外,也可以在区级财政配套和合作单位配套筹集经费中安排。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市水利局联合市财政局按照市有关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部署,每年制定下发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
第五条项目申报主体为与水利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鼓励与水利系统内外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科研基础,包括:项目实施的人才、设备条件及技术储备等,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条件,具有完成科研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项目申报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研究课题和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1),对课题立项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经费预算等作出详细说明,并同步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上报。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并能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成项目任务。原则上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不超过2项。退休人员、外籍人员、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项目参加人员按照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任务的轻重确定排名顺序。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项目立项坚持“计划指导、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的原则。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市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的项目清单。评审专家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管理部门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分年实施方案,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水利局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通知下达后1个月内,按照《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附件2)格式填写有关资料,与市水利局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签订或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约定的条款,市水利局按规定予以取消立项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保持一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水利局审核。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安排项目研究和推广经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组织协调各承担单位开展研究工作,对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组织研究、结题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等全过程全面负责。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合理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规范。经费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明确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申报单位承诺的自筹资金须足额到位。凡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组织、安排项目参与人员参加项目试验、学术会议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在差旅费中列支。与外单位发生合作与交流活动,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合作与交流费中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办,且与项目相关的会议,所需负担的交通费、差旅费、会务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为项目参与人员发放劳务费,应列明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八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如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市级配套补助项目要求的,可申请市补经费。市级配套补助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立意与常州水利实际问题密切关联,通过项目实施可有效解决当前水利工作面临的难题。
(二)项目获得的省级及以上补助经费低于该项目申报资金预算表中申请补助金额50%(含)。
此类市级配套补助项目管理仍然根据省级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注明各单位的主要任务,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及费用等。编制明细预算,第一承担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和申报。各承担单位的资金预算须与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原则上第一申报单位承担费用不得低于总经费除以共同承担单位数。部分科研任务需外包的,须签署外包次级合同,经承担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下达第一承担单位,由其根据承担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做好财务审计。在申请验收同时将相关财务资料(财务决算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支出财务明细账等)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结束时间前3个月,向市水利局正式行文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按调整计划执行。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跟踪管理。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由第一承担单位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2月份提交市水利局。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计划进度、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水利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申请,报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终止或撤销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技术报告和总结,在3个月内将验收申请表(附件3)、财务决算资料、工作总结、技术报告、项目汇报PPT等有关资料上报市水利局。
第二十九条市水利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材料审核后作出答复,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项目验收结题,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
第三十条项目合同书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组应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研究成果质量、应用推广效果、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为通过验收,由市水利局颁发相应的验收报告(附件4)。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三十二条验收意见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或委托上次验收组组长确认,否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提交修改完善的验收资料(技术报告、工作报告、资金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的论文、专利、应用证明、成果登记)。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市财政局有关绩效评价的要求,做好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水利局同意后,予以结题处理,不纳入科技项目不良记录。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并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项目取得的水利科技成果由市水利局统一办理成果登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表的科技论文、出版专著、授权专利、研究报告、软件著作权等均应注明“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资助”及其项目编号。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人员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惩戒:
(一)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
(二)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报告、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延期申请报告等;
(四)提供虚假、不符合实际或不完整资料的;
(五)项目整改措施不力的。
市水利局每年根据项目年度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对有严重失信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约谈。
第三十九条项目管理实行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后续水利科技项目推荐、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在财政绩效评价中等级被评定为差的单位将暂停下一年度项目申报。
(二)项目发生到期无故拖延、未按合同计划实施等情况,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未完成整改之前不得再次申报市水利科技项目。
(三)对于合同执行不力且无整改措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水利科技项目。
第四十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虚假科研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申报市水利科技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线索移送有关年度报告法机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常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保障市级水利科技项目申报公平、公开、公正,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常州市水利局起草了《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形势发展需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是科技创新,水利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和重要带动力量。科技项目是科技创新活动的核心载体,承载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使命。党的二十大对科技创新工作作了总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3.14讲话”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十大水利科技问题。强化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推进水利科技创新,是实现新时代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内容。
二是事业进步需要。多年来,常州水利科技项目在市委、市政府重视和各级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存在着管理粗放,原始创新不足,科研成果转化率偏低等问题,与我市加快推进科技进步的现状不相适应。面对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目前我市水利科技创新工作在科技创新投入、重点领域突破、产学研用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必要研究出台《管理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依据
1.《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4.《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5.《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6.《常州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2024年8月,市水利局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开展专题调研,赴南京市水务局学习交流,并广泛征求了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于8月底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期间,开展走访调研1次、组织职能部门座谈会1次,组织《管理办法》草案部门会商会3次,最后由分管领导召开专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草案会商会,最终审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6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和政府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门立规、民主立规。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包括四个条文,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经费筹集、管理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包括七个条文,明确由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单位科研基础和管理制度、申报材料填写、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参与人员排名等内容。与省级管理办法不同,《管理办法》规定市级项目申报主体规定必须是市及辖市(区)水利局直属单位,并且明文规定了各辖市(区)水利局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要对辖区上报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此外,为方便理解和管理,不再使用省级科技项目管理中常见的“第一申报单位”“第一承担单位”这类名词,市级科技项目实行法人申报制,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其他联合申报单位统称为公共承担单位。
第三章 项目立项,包括五个条文,明确了立项原则、遴选机制、公示机制、合同管理、任务目标调整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经费,包括七个条文,明确了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下达、分配、管理、财务审计等要求,以及申请市级配套补助的要求。对于列入国家、省部级或者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申请市级配套补助后,项目资金仍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不同于省级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省级科技项目直接费支出,市级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五章 项目实施,包括四个条文,规定了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变更程序、特殊情况下申报单位可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内容。
第六章 项目验收,包括七个条文,明确了项目验收需提交资料、验收依据、验收组成员组成、复议项目和通过验收结题项目不同的后续工作要求、申请结题项目应达到的标准等内容。
第七章 成果管理,包括两个条文,明确了科技成果范围、管理等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包括三个条文,明确了项目诚信管理、不良记录登记、违法违规处理等内容。不同于省级科技项目执行信用档案制度,市级科技项目实行不良记录登记制度,记录登记将作为相关单位后续能否获得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三类较为严重的不良记录对应处理如下:1.在财政绩效评价中等级被评定为差的单位将暂停下一年度项目申报。2.项目发生到期无故拖延、未按合同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未完成整改之前不得再次申报市水利科技项目。3.对于合同执行不力且无整改措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水利科技项目。
第九章 附则,包括两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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