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具有独特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出资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供销合作社作为一个整体很难归入到机关、事业、企业、社团四类法人中的某一类来进行定位。因此,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中央《决定》提出:为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
同时,由于供销合作社组织服务体系的独特性,要稳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参公管理,并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双线运行机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