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防止、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预 防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
重点单位防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指导……
第四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单位建设气象灾害监测网络……
第五章
应对处置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分析……
第六章
社会参与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