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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39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2〕17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2-11-12 公开日期:2012-11-18 废止日期:2015-12-09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注:2015年12月9日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
常政发〔2012〕179号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汽车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限制通行时间。自2012年12月1日起,每日8∶00至18∶30。

三、限制通行区域。龙江路、龙城大道(龙江路至泰山路段)、泰山路、黄河路、晋陵路、太湖路、天目山路、龙城大道(天目山路-青洋路段)、青洋路、中吴大道围成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行的通告》(常政发〔2009〕169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六、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高污染汽车限行的实施办法》(常环〔2009〕50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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