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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6-0003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6〕35号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2026-03-16 公开日期:2026-03-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住建〔2026〕35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开业信息报送

(一)对象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所在辖市(区)住建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本通知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含有“住房租赁”或“房屋租赁”表述的企业。包括:

1.以自有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2.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3.以其他方式实际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按照本通知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报送内容及方式

通过“常州住房一体化平台”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租赁服务系统”),线上报送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注册及经营地址、登记机关、成立及核准日期、营业起止期限、注册资金、登记状态、经营范围、营业执照附件、法人信息等。

各辖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与本级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工作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开业信息登记

各辖市(区)住建部门收到报送信息之后应及时完成登记并通过“常州住房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开业信息。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四)信息维护与公示

1.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定期进行信息维护,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2.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报开业信息。报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变更。

3.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内容。

二、落实住房租赁房源管理

1.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并通过租赁服务系统报送租赁住房信息及变化情况。

2.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发布房源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房源信息应实名标注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息。成交或撤销委托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主动撤下房源。

3.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经营者”)发布房源前应当核验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督促发布主体及时撤下已成交或过期房源。留存发布主体与房源信息记录,配合监管部门数据调取。

4.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出租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出租的住房,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5.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在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

三、加强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1.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通过“常州住房一体化平台”租赁服务系统、“我的常州”APP、“常州住房”APP等网上办理或到住房所在地的辖市(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合同备案。

2.通过住房租赁企业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成交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其他由交易双方任意一方办理合同备案。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将依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有关要求

1.落实好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住房租赁相关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协助做好全市租赁行业管理工作。各辖市(区)住建部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管理,包括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开业信息登记、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投诉纠纷处置、住房租赁活动检查等相关具体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各级住建部门应建立住房租赁行业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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