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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5日晚22时47分许,位于溧阳市南渡镇金山路8号瑞昕公司冷轧车间内,机修工余某被叉车撞倒在地后死亡。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江苏瑞昕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昕公司”)。
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金山路8号。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研发、生产、销售,金属压延(带钢)加工、销售等。
(二)设备和作业人员概况
1、设备概况:涉事叉车由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办理了使用登记,车牌号:场内苏D·L3879,事故发生时在检验有效期内。
2、作业人员概况:
肇事者王某某,男,瑞昕公司冷轧车间班长,甘肃省渭源县大安乡人,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叉车司机N1)资格证书。
三、事故发生过程及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2月15日晚22时47分许,王某某驾驶叉车搬运带钢由西门进入冷轧车间,未能观察到在通道上同向步行的余某,余某也未能注意到后方叉车正靠近他,随即余某被撞倒在地。王某某感到车辆有异常随即停车查看情况,发现余某躺在叉车一侧的地面上,立即打电话向单位的领导汇报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3时左右,120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发现余某已经死亡。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余某,男,53周岁,籍贯:江苏溧阳。
(二)设备损坏情况:经调查叉车本体无损坏情况。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50万元(主要为事故赔偿金、补助及救济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调查情况
经调查,瑞昕公司在冷轧车间内未设置叉车专门的行驶路线,地面没有车辆行驶路线和人车分离警示等标志,事发时行驶通道上有电焊机、气瓶、风机等占道,致使通道不畅。王某某多次无证驾驶叉车,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本次事故原因如下:
1、主要原因
无证人员王某某私自驾驶叉车违章搬运带钢,在车间通道行驶时,由于未能及时观察到同向步行的余某,导致余某被搬运的带钢碰撞致死。
2、次要原因
瑞昕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虽配备了专职叉车司机,但对叉车司机停用叉车时未拔下钥匙和王某某多次无证驾驶叉车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冷轧车间内工作噪声大,车间内工作人员不易听到叉车声音,存在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于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对本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叉车司机王某某无证驾驶叉车,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属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瑞昕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瑞昕公司总经理助理彭某,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瑞昕公司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四)瑞昕公司当班叉车司机黄某某,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瑞昕公司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五)瑞昕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充分落实,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瑞昕公司“2·15”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应引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认真整改,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瑞昕公司应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和管理上的安全隐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落实,加强叉车钥匙管理,确保员工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二)瑞昕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安全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督促员工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建议南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高度重视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四)事故发生地相关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使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同类型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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