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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蒋某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03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3-05 公开日期:2024-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蒋某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蒋某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胥亚伟,职务:区长。

申请人蒋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公开你单位授权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拟订的《丹金高速项目(尧塘街道)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中确定片区综合补偿价为4200元/平方米的职权依据和定价依据。”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掌握为由,建议申请人向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认为:涉及丹金高速征地拆迁,职权主体应该为金坛区政府。应该由金坛区政府制定或者由补偿单位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补偿标准,报金坛区政府批准。《丹金高速项目(尧塘街道)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系尧塘街道拟定,尧塘街道不具备确定片区综合补偿价的定价的主体资格。无论是制作或获取补偿安置方案标准,金坛区政府必然掌握。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被申请人必然掌握《丹金高速项目(尧塘街道)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中确定片区综合补偿价为4200元/平方米的职权依据和定价依据。申请人请求公开该信息,而是确定被申请人必然了解掌握该信息。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请求公开事项不掌握为由,答复明显不恰当。请求裁决撤销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正确。案涉政府信息并不存在。首先,被申请人经检索并未查找到案涉信息。其次,申请人提出的《丹金高速项目(尧塘街道)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系由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拟定,该方案的相关内容并非由被申请人授权制定;同时,被申请人还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核实,进一步证明上述方案并非由被申请人授权制定;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存在。另外,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实际上是咨询性质,其内容描述并不能指向特定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为了便于申请人向具体负责单位了解情况。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案涉答复。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上截图;2.坛府信公协字〔2023〕第11号《通知》;3.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协办意见》;4.平台检索截图及《情况说明》5.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4日,申请人在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金坛区人民政府授权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拟定的《丹金高速项目(尧塘街道)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中确定片区综合补偿价为4200元/平方米的职权依据和定价依据。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向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作出坛府信公协字〔2023〕第11号《通知》,请该单位提出协办意见。2024年1月8日,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作出《协办意见》内容如下:“我单位依法制定了《丹金高速项目(尧塘街道)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无须金坛区政府授权。”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你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建议你向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联系电话:0519-82595110。”该答复书于2024年1月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上截图;2.坛府信公协字〔2023〕第11号《通知》;3.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协办意见》;4.平台检索截图及《情况说明》5.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月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授权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拟订的《丹金高速项目(尧塘街道)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中确定片区综合补偿价为4200元/平方米的职权依据和定价依据,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丹金高速项目(尧塘街道)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制定。被申请人经检索不存在案涉政府信息,也未授权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关方案,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其申请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坛府信公答字〔2024〕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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