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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购买会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56/2018-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审发 〔2018〕32号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生成日期:2018-05-15 公开日期:2018-05-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购买会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购买会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

  《常州市审计局购买会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审计局购买会计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的行为,合理高效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等外部人员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会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会计服务机构或外部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服务商)从事审计业务(这里仅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单位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不包括政府投资审计等其他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项目,可以聘用会计服务商参加审计业务:

(一)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的;

(二)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临时交办或委托办理且审计力量不足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会计服务商参加审计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及损益审计;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四)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其他适宜聘用会计服务商参加审计的业务。

第五条  聘用会计服务商参与审计工作,由局法制综合处统一负责扎口管理。

第六条  聘用条件。

  聘用会计服务商应严格从《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会计服务定点服务商项目中标公告》中确定,参与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拟聘用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七条  聘用流程。

(一)审批程序。局各处室每年组织项目审计时,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需聘用会计服务商的,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拟聘用处室填写《年度聘用会计服务商参与审计项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法制综合处办理(详见附件1)。

(二)确定会计服务商。法制综合处根据《年度聘用会计服务商参与审计项目审批表》,提前5个工作日在局网站发布购买会计服务事项公告,并通知会计服务定点服务商报名。报名结束后由法制综合处会同局办公室及机关党委,并邀请派驻纪检组监督,在参与报名的服务商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聘用单位。

单个审计项目聘用费用预算达到《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服务类采购起点金额规定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签订协议。市审计局应与确定聘用的会计服务商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明确委托具体事项、工作时限和要求、费用及支付方式、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协议一式两份,由会计服务商和局法制综合处各执一份。法制综合处应做好台账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聘用管理

(一)聘用处室负责聘用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廉政监督管理。处室负责人为聘用人员廉政监督第一责任人,对聘用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负有主管责任。

(二)审计项目完成后,聘用处室应对会计服务商的业务工作质量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评,上报《聘用人员审计工作情况鉴定表》(附件2)及《聘用人员考勤表》,交法制综合处审核汇总。

第九条  聘用费用标准。

以工作时间计费,根据聘用人员实际出勤天数、工作时间等按实结算。计时收费标准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为准。具体标准为注册会计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每小时不超过280元,助理人员(或相当职称人员)每小时不超过96元。

第十条  聘用费用支付方式。

  法制综合处根据《聘用协议》、《聘用人员审计工作情况鉴定表》及《聘用人员考勤表》确定实际费用,按《局经费审核报销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局办公室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审计期间所形成的资料,在审计项目结束时应全部移交审计组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购买会计服务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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