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去产能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向中高端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主动压减过剩产能,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退出低效产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不断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在转型升级中实现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化解过剩产能:钢铁50万吨、水泥150万吨;淘汰落后、低端低效产能:纺织5000万米(织布)和0.2万吨(纺纱)、印染3万吨、铸造10万吨。
2018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钢铁、水泥等行业去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在印染、纺织、铸造等其他传统行业退出一批落后、低端低效产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基本完成。
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钢铁、水泥等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在印染、纺织、铸造等其他传统行业继续退出一批落后、低端低效产能,发展一批中高端产能。
三、重点举措
(一)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1. 引导过剩产能就地消化。按照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在钢铁和水泥等重点行业,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督促位于城市主城区以及布局不合理的钢铁、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加快退出,在搬迁改造中压减低端、低效、负效产能;督促产品低端、环保设施落后、持续亏损或濒临亏损,已无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及早退出市场。钢铁、水泥等退出产能须拆除相应生产线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企业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供电公司等,各辖市区)
2. 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健全企业兼并重组服务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积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环保局、国资委、常州银监分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3. 加快淘汰落后低端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本)》等有关规定,按照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突出抓好钢铁、水泥等行业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重点开展小型化工、塑料、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取缔整治工作。鼓励企业提高标准,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组织申报并实施省淘汰落后、低端低效产能计划。(市经信委、环保局、发改委、质监局、安监局)
4. 严格控制新增过剩产能。对钢铁、水泥等国家和省明确要严格控制的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予以核准、备案,不得办理土地供应、环评、能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因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提高安全水平等确需技改的项目,在符合规划布局和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实现产能减量置换。已享受国家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常州银监分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各辖市区)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产能
1. 坚决取缔违法产能。组织实施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组织实施工业用能监察审计行动,对达不到相关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水泥产能,实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钢铁、水泥、化工等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加强钢铁、水泥、化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坚决打击无证生产。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钢铁、水泥、化工等产能,责令停产整改。(市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各辖市区)
2. 全面清理违规项目。对产能过剩行业未按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由各辖市区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对应当清理但未申报的违规建成项目,一律停产整顿;对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各辖市区自行妥善处理。(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房管局,各辖市区)
(三)推进产业转移
1. 促进南北产业转移与产能合作。发挥南北共建产业园区载体作用,搭建产业对接交流平台,创新合作机制,引导我市能源、化工、铸造、纺织等行业项目向苏北和沿海地区转移,在转移中化解过剩产能、扩大优质先进产能。(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
2. 加强与长江中上游地区及其它中西部地区产业合作。引导我市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向长江中上游地区及其它中西部地区转移。(市发改委、经信委)
3. 加强优势产能国际合作。贯彻落实省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行动方案及三年行动计划,利用多元化、多层次市场空间有效释放优势富余产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产能合作项目库。支持金昇乌兹别克斯坦纺织工业园、天合光能国际产业园等境外产业园区建设。探索设立对外投资基金,组建对外投资服务公司,积极争取丝路基金等各类资金支持,对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合作的项目采用股权投资、信用增信、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予以金融支持。(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常州银监分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四)妥善处置“僵尸企业”
1. 分类处置国有“僵尸企业”。进一步梳理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情况,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注重分类处置。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对接。积极运用现代金融工具,探索创新处置手段,推动产权股权交易,加强金融扶持,用好基金平台,努力盘活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妥善安置职工,有效处置债务。各辖市区政府要更好地发挥引导、服务和推动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按政策予以保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用于解决国有“僵尸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市国资委、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常州银监分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各辖市区)
2. 稳妥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开展全市非国有“僵尸企业”调查工作,准确识别企业不同类型。对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的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停止各种财政补贴、税费返还、银行续贷等政策支持,倒逼企业加快市场化退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三年亏损,长期欠薪、欠税、欠贷、欠息、欠费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属于低端低效产能,缺乏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资金链面临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厂房及设备租赁等方式盘活资产,提升经营效益。对目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方式,加快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协助企业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对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给予企业利息优惠或暂缓还本付息,减免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各类费用征收,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化解危机。(市发改委、市中级法院、金融办、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常州银监分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各辖市区)
3. 加快“僵尸企业”破产清算退出。支持市、辖市区法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建立企业破产清算专门合议庭,按规定减免“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符合“僵尸企业”条件的相关企业,及时推动执行转入破产程序。开展贷款质量真实性核查,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呆坏账处置列入监管范畴。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重组、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市中级法院、金融办、常州银监分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各辖市区)
(五)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将职工安置方案纳入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明确职工安置途径、经济补偿、资金来源和再就业措施。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优先将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鼓励兼并重组企业优先吸纳原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清算资产优先用于清偿职工欠薪、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市人社局、市中级法院、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各辖市区)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 加大财政支持。进一步优化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市级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使用结构,支持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去产能、企业兼并重组以及转型升级,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辖市、区财政积极发挥相关专项资金作用,保障去产能顺利推进。(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各辖市区)
2. 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钢铁、水泥、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重组、破产等,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企业所得税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的转让所得,可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可适用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按规定计算确认清算所得和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对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经信委等)
3. 完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对于公司治理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当前投入不足的企业,在确保现有信贷规模不减少的同时,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或建立授信联合管理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但是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重点企业,使用政府设立的应急专项资金帮助企业转贷,防范资金链风险。全面推广“周转融”模式,进一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转续贷方式创新。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债务规模较大并有三家以上债权金融机构的,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共同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支持银行业机构综合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灵活运用不良资产批量化处置、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提高不良资产回收效率和回收价值,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果。(市金融办、财政局、常州银监分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各辖市区)
4. 盘活土地资源。支持产能退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对产能过剩退出企业的划拨国有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或新行业、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兼并重组、转产企业土地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后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属于落后、过剩产能,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允许在建商品房项目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控制开采总量,优化矿产资源配置,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要件。提高矿产品使用效能,提倡综合利用。对于退出企业申请注销矿业权的,及时核查剩余储量、清退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达到要求的,及时办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市国土局、发改委、经信委、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国资委,各辖市区)
5. 强化价格政策引导。深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继续对国家限定的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城乡建设局)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和经信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联合推进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制定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制定水泥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制定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出台工作方案,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各辖市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去产能工作的组织引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去产能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地区去产能工作总目标、分行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辖市区)
(二)加强监督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去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将全市去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辖市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设定专项考核指标,列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体系。对未按规定停止“僵尸企业”补贴和取消各种形式保护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办公室将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辖市区)
附件:1. 重点行业去产能目标分解表
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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