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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5-0008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25〕211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5-09-01 公开日期:2025-09-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结合我市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常发改〔2025〕211号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常州经开区经发局、教育和文体旅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要求,结合我市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晰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内涵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中小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二、准确把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原则

(一)自愿原则。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充分尊重学生或学生家长意愿,以书面形式等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经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要坚持成本补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代收费服务和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资金截留或资金回扣。

(三)公开透明原则。中小学校要落实收费信息公开制度,收取相关费用前,告知学生和学生家长收费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及时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监督。

三、实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管理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项目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制定《常州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溧阳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市定收费项目清单范围内,细化本地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和管理要求,明确收费目录清单规范格式文本。各中小学校按要求制定本校具体收费清单。

四、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票据管理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遵循“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管理要求,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公办学校的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监管

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清单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常州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格式要求,将本校实际执行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优惠减免措施、监督电话等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日常监管,健全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采购校服和床上用品管理的通知》(常教计〔2004〕57号、常价费〔2004〕343号),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费〔2011〕124号、常财综〔2011〕30号、常教计〔2011〕30号),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下达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费〔2011〕125号、常财综〔2011〕31号、常教计〔2011〕29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常发改〔2022〕45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常州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

 

项目类型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制定方式

优惠减免

 

一、义务教育阶段

服务性收费

住宿费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公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免收。

 

伙食费

由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综合考虑不同年级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集体研究确定,并保持学期内的相对稳定。

——

学校自营。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后确定伙食费标准,向学校提交集体研究调整伙食费标准的书面材料,学校党政负责同志审签、公示收费标准后执行。

课后服务费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享受国家政策性资助的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全免。

由学校提供,自愿参加,具体为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

校车费

学校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

——

学校自营。

代收费

伙食代收费

由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综合考虑不同年级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集体研究确定。

——

校外供餐,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提供服务方。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后确定伙食费标准,向学校提交集体研究调整伙食费标准的书面材料,学校党政负责同志审签、公示收费标准后执行,收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

课后服务代收费

通过公开遴选、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

——

学校引入第三方提供的非学科类培训,收费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为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

校服费

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提供服务方,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对低保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实行全免,对其它经济困难学生减半收取。

 

社会实践活动费

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提供服务方,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社会实践、研学活动中发生的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带队教师费用应由学校承担。

教辅材料费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

列入市级中小学评议教辅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按照一教一辅价格据实代收代付(具体按相关文件执行)。

校车代收费

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提供服务方,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

学校引入第三方提供。

二、普通高中阶段

服务性收费

住宿费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伙食费

由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综合考虑不同年级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

——

学校自营。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后确定伙食费标准,向学校提交集体研究调整伙食费标准的书面材料,学校党政负责同志审签、公示收费标准后执行,收费保持相对稳定。

校车费

学校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

——

学校自营。

代收费

伙食代收费

由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综合考虑不同年级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

校外供餐,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提供服务方。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后确定伙食费标准,向学校提交集体研究调整伙食费标准的书面材料,学校党政负责同志审签、公示收费标准后执行,收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

教材费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

 

作业本费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

 

校服费

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提供服务方,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对低保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实行全免,对其它经济困难学生减半收取。

社会实践活动费

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提供服务方,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社会实践、研学活动中发生的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带队教师费用应由学校承担。

军训服装费

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教辅材料费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

列入市级教辅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按照一教一辅价格据实代收代付(具体按相关文件执行)。

校车代收费

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提供服务方,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

学校引入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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