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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新北区在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15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复〔2017〕4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7-06-28 公开日期:2017-07-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新北区在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市政府关于新北区在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常政复〔2017〕46号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你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常州市新北区滨开区(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请示》(常新政〔2016〕4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常州市在相关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7〕53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你区可以在新北区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上述相关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原由新北区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 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30号)明确予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原由新北区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30号)明确予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春江镇、孟河镇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详细目录清单由新北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送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春江镇人民政府、孟河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新北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春江镇人民政府、孟河镇人民政府执法力量以及执法装备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春江镇人民政府、孟河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春江镇人民政府、孟河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和指导、监督。
  五、春江镇人民政府、孟河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春江镇人民政府、孟河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春江镇人民政府、孟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新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新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其有效履行在春江镇、孟河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同时,春江镇人民政府、孟河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提高法制保障能力和水平。
  八、新北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顺利实施。
  请你区接到本批复后,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孟河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确保本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此复。
  附件:《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孟河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附件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孟河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进我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等文件精神,现拟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精神为统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重点,着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建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行政执法公开公平的美丽城镇。
  二、工作范围和执法职能
  (一)在新北区春江镇、孟河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结合实际,春江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原由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孟河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原由新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厘清职责权限。已统一由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行使的执法职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与处罚权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也由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承担。区级执法部门和春江镇、孟河镇之间的关系为指导、培训和监督关系。
  (二)明确执法主体。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为执法主体,综合参照新北区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执法文书,编制统一的执法法律文书格式。因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
  (三)加强队伍建设。拟在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执法局,下设综合科(法制科)和三个执法中队,分别承担镇域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工作。拟在春江镇、孟河镇党政办挂法制办牌子,选定一名专职法制人员,负责执法证件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执法案件法制审核以及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
  (四)严格编制管理。综合执法局编制应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由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根据财政实力及实际情况,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人数,报区编办审批后确定,并可根据执法类别不同要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人员一般由镇人民政府原执法人员、部门划拨人员和社会公开招聘人员三部分组成。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与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同时实行资格动态管理。执法证执法种类标注为综合行政执法,执法区域标注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孟河镇。
  (五)强化经费管理。人员经费、执法车辆、办公场所和其他所需经费均列入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严格实行缴罚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新北区政府法制办、区编办、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区级执法部门与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及其综合执法局的工作协商和业务指导定期联系制度。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予以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三)强化队伍管理培训。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切实强化对外宣传,注重引导舆论氛围,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规范监督制约措施。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春江镇、孟河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配合法制监督机构,规范执法程序,协调执法争议,负责案件审核,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考评,建立政务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制度,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并接受区级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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