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1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8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06-10 公开日期:2014-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常州的发展实践,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不断推动理论创新,提升学术水平,多出快出精品力作,推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服务常州经济社会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等)、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强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科研导向。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实施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
  第五条 市社科联从社会科学专家学者中择优建立评审专家库,并从中组成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小组。
  第六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本市个人、集体的研究成果,或本市个人、集体为第一、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第七条 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
  第八条 参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或完成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在同一次评奖中,同一位申报人可申报多项成果,但只能获得一项奖励。另有与他人合作且署名为第一或第二的成果,最多只能再获一项奖励。
  第十条 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分为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是:
  一等奖:在理论上有建树,在学术上有创新,能推进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的学术成果;对解决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本省、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有突破,能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等奖:在理论上、学术上有创新,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的学术成果;对解决某项重要现实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肯定的决策咨询报告。
  三等奖:在理论上、学术上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能促进和丰富学科建设与理论发展的学术成果;对解决某项实际问题有一定参考价值,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的决策咨询报告。
  第十二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由市社科联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市社科联编制预算后市财政局审核安排。
  第十三条 每次评奖获奖成果总数在申报数的40%以内,其中,一等奖不超过申报数的3%,二等奖不超过申报数的7%,三等奖不超过申报数的30%。获奖成果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申报人,可直接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成果。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为便于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奖办公室在各辖市、区委宣传部设立申报点。
  第十五条 由市评奖办公室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分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初评和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召开评审会议应有2/3以上评委参加。
  第十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初评,由市评奖办公室组织评奖委员会成员对所有申报成果进行审读推荐,再召开评奖委员会会议,确定参加省级优秀成果评选的推荐项目。
  第十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分学科评审小组初评和评奖委员会终评两个程序进行。
  (1)市评奖办公室根据申报成果数量及学科分类,组成若干个学科评审小组,进行认真审读后,按奖项分配名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出各学科评审小组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2)在学科评审小组初评的基础上,召开评奖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一、二等奖获奖成果和三等奖拟获奖成果。
  第十八条 对申报成果实施分类评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各奖项中,社会科学团体和辖市、区申报人的成果占适当比例。
  第十九条 评奖委员会终评确定的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由市社科联复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社科联网站或其他市内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获奖成果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市社科联提出。市社科联应及时对有异议成果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认定属剽窃、抄袭或侵占、冒用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市社科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保守评奖信息秘密。与成果申报人及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年8月16日发布的《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常政办发〔1999〕78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