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巩固文物保护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等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同意市文广新局(文物局)提出的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共计14处,名单见附件)。
请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管理、使用等工作,努力开创我市文物工作新局面,为种好人民满意幸福树、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贡献力量。
附件:常州市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