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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防范逃废金融债务风险 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03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2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02-25 公开日期:2014-02-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防范逃废金融债务风险 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防范逃废金融债务风险 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2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防范逃废金融债务风险  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关于防范逃废金融债务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化解和处置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3〕131号)精神,为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的信贷投放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现就防范逃废金融债务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认定标准
  本意见所称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是指债务人对在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种授信具有全部或部分偿还能力,但采取各种非正常行为、不正当手段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偿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金融机构债权重大损失的行为。
  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一)不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金融债权;
  (二)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
  (三)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金融机构对贷款的监督,使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五)不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处置金融机构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金融债权抵(质)押悬空;
  (六)利用关系人恶意虚增、扩大债务数额,违规将企业贷款或借款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甚至挥霍,加重企业债务,损害债权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
  (七)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金融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金融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八)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金融债务;
  (九)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金融机构催债文书;
  (十)通过为本人或家人办理移民等方式,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和外逃避债;
  (十一)其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二、完善工作制度
  (一)建立银企协商救助机制。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有偿债意愿但由于落实担保等转贷条件存在困难的企业,为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被迫产生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由市金融办牵头落实应急转贷机制,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银企协商救助,形成会议纪要,由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常州银监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市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二)建立企业涉嫌逃废金融债务监测及报告制度。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对风险企业的日常监测网络,密切关注企业各种非正常经营活动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苗头及信息,重点关注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动向,及时向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局上报企业涉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涉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单位名称、地点、时间和方式,债务人及关联债务人目前的经营状况和经济状况;
  2. 逃废金融债务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
  3. 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应对措施的建议;
  4. 需要各级政府、其他相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工作。
  (三)联合认定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收到金融机构关于企业涉嫌逃废金融债务的报告后,应组织企业所在地政府、相关债权金融机构联合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辖区内金融机构通报。
  (四)建立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资产协查制度。对相关金融机构查询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等相关自然人资产状况的,市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应给予提供绿色通道支持。
  (五)完善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逐步将企业用电、房产登记和抵押、企业失信以及司法执行等信息纳入系统,督促企业强化信用意识,为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信息支撑。
  三、主要防范措施
  (一)协商救助
  债权金融机构和企业可向市金融办提出协商救助申请,市金融办受理后,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召集相关债权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协商研究处置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各债权金融机构和企业应根据会议纪要严格落实有关议定事项,金融机构在救助期内一律不得压贷、收贷。
  (二)约谈警示
  对具有重大逃废金融债务嫌疑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由债务人所在地区政府、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和有关债权金融机构对债务人进行约谈,责令其停止有关涉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限期整改,并定期向相关单位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三)提醒通报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涉嫌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各相关部门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实行联合预警。
  (四)联合防范
  1. 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由人民银行组织辖内各金融机构联合监控企业和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自然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并相应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2. 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各债权金融机构在提供开户、结算和贷款等金融服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凡发现企业列入名单后在本行或他行新开立账户、办理结算、贷款或其他非正常转移资产等可疑行为的,各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调查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债权金融机构。
  3. 将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
  4. 加强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跨境资金监控,密切关注跨境资金流向,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提示风险。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将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纳入货物贸易名录分类的“B”或“C”类企业管理,加强其外汇资金监管。
  5. 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重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新企业,各金融机构均不得对该企业发放贷款。
  6. 市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全力支持,联合监控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资产状况,具体包括:
  (1)公安部门协助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自然人名下的所有车辆登记、抵押、查封等情况;
  (2)国土部门协助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自然人名下土地资产权属登记、抵押、查封等情况;
  (3)房管部门协助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自然人名下的所有房产登记、抵押、查封等情况;
  (4)工商部门协助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自然人对外投资等情况,并在企业股权登记变更过程中,协助金融机构落实好债权。
  7. 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竞标,并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和已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
  8. 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发改委、经信委、公安、财政、国土、房管和工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四、相关制裁措施的解除
  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并向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可停止或撤销正在进行的认定与制裁活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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