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常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环保局编制的《常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整治力度,抓紧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国家及省电视电话会议统一部署,今年6月至11月,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成“十一五”环境规划、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落实政府负责制和部门联动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持以民为本,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努力遏制污染反弹,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召集联席会议协调有关工作,调查、汇总、编发并上报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企业典型案件的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稽查和督办。
各辖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环保专项行动。
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联席会议明确的各有关部门工作进行协调、督办。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抽查的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名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分类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涉及相关部门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必要的限量排污或停止排污的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实施限电、断电措施,保证限产、停产到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要求和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吊销其许可证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与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积极督促整改,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工作重点
(一)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整治:
1.在2005年集中饮用水源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长江魏村取水口、金坛钱资荡湖区及内河河水取水口、溧阳市天目湖等集中饮用水源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取缔所有排污口;清除所有码头、非法采沙船,有条件的保护区要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出具体计划。
2.深入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要进行集中彻底整治。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同时做好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措施防范工作及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工业园区整治:各辖市、区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印染、制药、钢铁、水泥等行业污染问题。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彻底关闭。
(三)建设项目管理整治:各辖市、区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化工、制药、印染、钢铁、水泥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至7月下旬)
各地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辖市、区将专项行动准备情况于7月3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7月下旬—10月)
各地按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重点,对本辖区内的情况逐一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挂牌督办名单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污染情况于2006年7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做到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和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到位。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2006年8月10日、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辖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考核并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健康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目前全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各级政府要将继续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6年政府工作计划,重点部署、抓好落实、确保成效。要紧紧围绕环保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和重点,分解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推动建设小康社会“环保指标”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考核,落实工作责任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控制污染反弹、部门联动及责任追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五方面对各辖市、区政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绩效考核,此项考核还将纳入各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三)完善制度,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人民政府在2005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整合执法资源,提高联合执法效能,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将方案中规定的职责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专项行动期间,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总结每阶段工作情况,对环境难点问题的解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进行研究、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按照会议明确的职责分工分头落实、相互配合。
(四)公开查处大要案,加大责任追究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工作重点进行督办。要重点查处一批屡查屡犯、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同时要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公开处理责任人。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公布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公开查处典型违法案件,及时公布查处情况。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营造震慑违法、鼓励守法的浓厚氛围。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开辟专项行动专栏,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保意识。
(六)加强沟通,保障信息畅通
建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各辖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调度和传递工作,编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简报,每周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并上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环保专项行动”信息填报要求由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通知。
(七)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考核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环境执法监督责任。建立政府执行环保法律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制定环境管理行政稽查办法,制定并大力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要按照预防为主、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引导和教育,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企业环境审计和免检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控制污染。
三是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建立公众监督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沈为国(6664832)、丁洪泽、毛国宏(6696370)传真:6696370。
附件:《2006年常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各部门工作任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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