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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263号的答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25-000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复〔2025〕第93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5-06-13 公开日期:2025-06-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实施民办学校收费备案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263号的答复
常发改复〔2025〕第93号

黄勇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实施民办学校收费备案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我市自2021年全面启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以来,相继出台《常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方案》(常办〔2021〕67号)、《常州市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方案》(常委教工组〔2022〕3号),通过推进“公参民”学校规范治理、购买学位等措施,实现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调控目标。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常教财〔2016〕13号)要求,我市对于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补助。

二、依规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目前我市民办中小学校除了金坛尚美高级学校为营利性学校外,其余都是非营利民办学校。

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按照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质、收费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民办中小学校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学校包括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应当体现公益属性,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投入、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

综上,非营利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我市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推动学校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发布办学信息,实施招生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对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收费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构建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和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教育部门立足职能,对我市各类民办学校加大监管力度,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进一步规范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和家长意见,综合考虑民办学校发展、家长可承受等因素,合理、合规制定我市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满足多样化需求,提升整体教育质量。



签 发 人:李  磊

经 办 人:章  瑜

联系电话:85683222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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