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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5〕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5-01-09 公开日期:2015-0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通告
常政发〔2015〕2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污染和扬尘危害,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2014〕第5号)、《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1号)、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2014年常州市建设工地和堆场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40号)、《常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规定,现就在本市市区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含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实行密闭运输。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工作由市城管局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需要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应当到符合规定的企业,按照规定的密闭标准进行安装。

三、经过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经验收合格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所属单位持《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检验合格证》、《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备案表》到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城市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市城市管理局将对核准运输的单位核发《承运资格条件核准书》,并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四、自2015年6月1日起,凡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不具备建筑垃圾承运资格,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五、凡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自2015年6月1日起不得在市区外环高架以内区域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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