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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3-001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3〕6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3-04-27 公开日期:2013-04-28 废止日期:2015-12-09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注:2015年12月9日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常政办发〔2013〕6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针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对我市家禽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为保护家禽养殖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利益,维护家禽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传发〔2013〕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通知如下:
  一、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按照核发证时的数量给予补贴。对于祖代种禽,按50元/套标准给予补贴,在省财政补贴20元/套的基础上,市财政补贴12元/套,其余部分由辖市、区财政承担;对于父母代种禽,按照12元/套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财政承担40%,其余部分由辖市、区财政承担。
  二、对孵化场(坊)、商品肉禽、蛋禽规模养殖场(户),由各辖市、区政府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
  三、对H7N9病毒检测阳性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具体补助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农发〔2004〕119号、常财农〔2004〕71号)执行。对规模养殖场在动物防疫部门监督下进行的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实行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苏财农〔2013〕62号、苏农计〔2013〕23号文件规定执行,除省财政承担的部分外,市与辖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
  四、加强项目扶持。各级高效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项目资金,要对家禽规模养殖场和加工收储企业给予倾斜扶持。鼓励家禽规模养殖场和合作社新建、扩建活禽加工、收储项目,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五、加强金融保险支持。对参保的家禽养殖场所遭受的损失,承保机构要加快理赔。各级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家禽规模养殖和加工、流通企业的贷款支持,辖市、区财政酌情安排贷款贴息,帮助企业克服困难。
  六、科学引导消费。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要科学、严谨地开展对H7N9流感知识的宣传,普及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消除恐慌心理,提振消费信心。各级政府要组织机关、学校等集伙单位,向符合资质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采购冰鲜禽肉、禽蛋等产品,扩大消费。
  以上意见,请即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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