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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0-001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0〕10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0-12-08 公开日期:2020-12-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0〕10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7月23日印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3﹞120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本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精准布局、精细管理,整合资源、协同联动,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 按照“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平战结合、协调运行”的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充分依托现有资源,进行补充、完善,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产业布局、重大危险源、风险和灾害特点等情况,遵循“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标‘全灾种、大应急’需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行业保领域,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担突击重任,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管先期,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作智囊”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同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职责,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督促相关类别、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协调驻常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具体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体力量。市、辖市(区)党委政府和常州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打造一支对标“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求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第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着眼应对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配备专门人员和专业装备器材,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处置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级主要建设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支队伍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称为“常州市××应急队”(××指专业类别)。
  (一)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队。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组建,融合石油化工、工程机械、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相关单位救援力量,主要负责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衍生事件处置工作。
  (二)市建筑工程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危险建筑物工程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排险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
  (三)市市政公共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抢修工作以及供水、供气等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队。由市交通运输局指导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队。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等工作。
  (六)市供电突发事件应急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国网常州供电公司等电网企业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被毁坏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用电需要。
  (七)市油气输送管道事故应急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油气输送管道经营单位组建,主要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事故的现场处置,实施抢险、灭火、救援工作。
  (八)市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队。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灾区公路抢通工作。
  (九)市抗洪抢险应急队。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牵头,常州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本市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市城市内涝道路排水应急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由强降雨导致的城市内涝道路排水工作。
  (十一)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队。由常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长江常州段和市内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搜救和水上溢油污染、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市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应急队。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管控、疏导工作,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十三)市卫生医疗应急队。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传染病、突发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十四)市地震和地质灾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队。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常州支队、中国安能常州分公司等参与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本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非煤矿山事故紧急救援工作。
  (十五)市动物疫情应急队。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开展动物疫病区及受威胁区域的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防控等工作。
  (十六)市食品安全应急队。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七)市药品医疗器械应急队。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应急监测、检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八)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队。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建,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负责开展本市森林火灾扑救与处置工作。
  (十九)市扫雪除冰应急队。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重点地区、道路、桥梁路面扫雪除冰工作。
  (二十)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队。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做好药物器械储备和病虫害防控防治工作。
  (二十一)市气象灾害监测应急队。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气象信息、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二十二)市环境事件应急队。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十三)市辐射事故应急队。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辐射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
  (二十四)市粮食和物资保障应急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原粮组织、加工、配送、保供工作以及应急救灾物资组织、调运和保障工作。
  (二十五)市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队。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人员、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和危险货物运输等特种车辆的保障工作。
  (二十六)市通信保障应急队。由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各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参与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通信网络保障和通信设施应急抢修工作,保障现场应急通讯需要。
  (二十七)市测绘保障应急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分析、制图等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测绘技术支持。
  第十条 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地方政府与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的协同训练,做好军队人员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确保发生大灾大难时,军地协调有序,指挥顺畅、联动高效。
  第十一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各镇、街道要整合各类应急资源,依托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医务人员、物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等“一员多能”的应急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十二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队伍管理、人员备勤、训练演练等工作制度,强化应急能力准备。民政部门依法做好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登记管理,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是应急救援的智库力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才担任应急救援专家组。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险时救援,平时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承担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和各应急指挥机构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全面掌握救援工作所涉及的各种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调等具体内容,熟悉所担负任务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设施条件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熟悉掌握应急知识、救援技能和使用救援工具及装备,组织和参加业务训练,定期进行演练;
  (三)积极做好应急准备,维护和保养好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及时补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资,确保其性能良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的指令,迅速集结、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安全有序、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五)处置突发事件后,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特种灾害事故救援专业队伍业务训练、演练和培训工作;
  (二)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类火灾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气象灾害、生物灾害、非煤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四)承担市、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二)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三)承担市、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时,遵循统一指挥、抢险救急、密切协同和科学用兵的原则,快速、精确、协调、高效地应对突发灾害。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的任务如下:
  (一)参与解救、转移或疏散受灾受困人员;
  (二)参与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三)参与道路(桥梁、隧道)、建筑、轨道交通等工程应急抢修;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火灾、自然灾害、水上搜救、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抢险救灾工作;
  (五)协助地方政府及公安部门参与应对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六)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七)必要时,协助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对现场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二)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四)承担市、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二)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参加市、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建议;
  (二)参与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三)参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宣传和学术交流合作;
  (四)承担市、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本市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或应急救援力量编成方案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部门和单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专业技能。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与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将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调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依托国家、省和本市应急管理应用平台,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相应增加值班备勤力量、调整救援力量部署。
  (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接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在指定位置集结。
  (三)出动报备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原则上在信息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确定需要跨行政区域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应根据灾难地应急救援需求(人员、专业、装备等)和就近的原则,由所跨行政区域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上级或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时,须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报备,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应急救援开展情况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四)培训演练制度。在组建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年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第五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调用和指挥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指挥调度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地震和地质灾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队伍指挥平台设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指挥中心,消防救援指挥平台设在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中心,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一般设在组建单位具有指挥调度功能的场所。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简化调度程序,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指挥调度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实施调度,同时接受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辖市(区)级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调度指挥。
  发生突发事件后,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常州市突发事件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和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协调联动机制实施调度指挥。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故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队伍及与事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的应急救援队伍应立即根据应急预案规定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其他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调度指挥。
  第三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1)发生突发事件,接到本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指令时;
  (2)接到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指挥机构的指令时;
  (3)接到本级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时;
  (4)接到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指令时。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实施现场指挥。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已成立的,队伍负责人参加现场指挥部并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指挥部未成立的,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和救援规范要求,立即展开救援。如有多支应急救援队伍一同参与救援,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由消防救援队伍或主要参战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临时指挥长,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实施救援。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所有应急救援队伍接受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六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
  第三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着眼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推动落实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完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取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加大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经费投入。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驻常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饮食、住宿、供水、供电、供暖、医疗和卫生防病等必需的保障工作。军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原则上由组建单位承担。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经费采取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工作,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补偿机制,用于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装备物资采购与维护、技能培训、社会服务、人身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资源,推动建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设施先进、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基地,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场地设施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对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应急车辆免缴过路费。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第四十条 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市经开区管委会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四十一条 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援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必要补偿。
  第四十二条 应急救援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鼓励应急救援队伍在执行救援任务前,为参与救援的人员购买意外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援指令或者经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者评定为烈士。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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