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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监管局: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常州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请示》(常金监发〔2021〕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常州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附件:常州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全市金融工作的统筹谋划和协调联动,落实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常州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市级协调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协调联动,落实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统筹推进地方金融监管、稳定、发展、改革等各项工作、形成促进地方金融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强大合力,为推动常州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组织架构和成员名单
(一)组织架构
市级协调机制召集人为分管副市长,副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包括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中级法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机构监管处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市级部门和单位、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参与市级协调机制会议和具体工作。
现有金融领域市级专项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专项机制)纳入市级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市级协调机制可根据需要对专项机制进行增设、撤并和调整。
市级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二)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李 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黄 澍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敏 市金融监管局局长
成 员:许永伟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行长
贺平泉 常州银保监分局局长
高玉华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严永志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 强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李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蒋晓霞 市国资委副主任
纪唯强 市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
王文卓 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王 静 江苏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今后,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三、主要职责和重点工作
市级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协调,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不替代各成员单位和专项工作机制职责,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动地方金融工作重大事项,研究审议地方金融重大政策措施,促进地方金融政策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政策要求的落地对接,加强地方金融政策与地方财政、消费、投资、就业、产业、区域等政策的协调。
(二)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属地监管职责,完善全市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推动建立权责明晰、履职到位、运转高效、协同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督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监管协作,强化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及其产品业务创新的监管力度,强化对跨地区跨业态跨市场经营风险的监测研判。
(三)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属地责任,协调推进金融领域风险研判、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协同、风险防控责任"四项机制"建设,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四)协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事件。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化解的重大企业债务风险、上市公司重大风险、重要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地方金融从业机构重大涉稳风险,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重大金融风险协调处置事项。完善民营企业惠企政策协调、融资会诊帮扶机制,通过融资会诊、综合帮扶、跟踪评估等方式,依法开展重点企业纾困工作,帮助民营企业优化融资结构、稳定融资环境。
(五)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完善全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同机制,推动建立社会化、立体化监测非法金融活动网络,强化非法金融活动联防联控和早期干预处置。督促地方政府落实非法金融活动防控属地责任,推动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查处取缔、刑事打击、善后处置、宣传引导、信访稳定等职责。做好跨区域重大涉嫌非法金融案件协调处置工作。
(六)加快推进地方金融法治建设。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健全金融领域地方性管理细则。推动地方司法机关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严重失信行为,深化司法金融协同联动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地方金融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七)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研究地方金融发展规划、改革创新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壮大地方金融主体。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加大对我市重大项目、民营企业、制造业、普惠金融等领域的支持,助力常州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规则
(一)召集人主持市级协调机制全面工作,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召集人协助召集人处理日常事务。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文电、会议等工作,对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提出拟办意见。各成员单位安排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协调。
(二)市级协调机制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定期召开,参会人员可扩大至各地政府、非成员单位的市级机关、部分金融机构负责同志,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全市金融形势,部署全市金融重点工作。专题会议由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提请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有关重点工作,审议重要文件草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协同推进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事项。
(三)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专项机制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各成员单位、专项机制制定的有关重要文件、工作简报、统计报表、阶段性工作总结等,同时抄送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
(四)市级协调机制负责对国家和省市有关地方金融工作的部署进行跟踪问效,每年总结全市地方金融工作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按规定提请有关方面进行表彰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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