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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3-0009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规〔2013〕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3-04-19 公开日期:2013-04-28
时   效:本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3日。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常政规〔2013〕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便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着力创新体制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校车安全工程,多管齐下解决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二、总体目标

2013年至2015年为过渡期,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尽其责,加强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的管理,强化过渡期内校车通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乘车安全。过渡期内,我市用于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取得校车标牌,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探头并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监控平台,同时逐步更新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到2015年年底,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就近入学、公交优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就读,减少其上下学交通风险。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便利。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中小学生和幼儿获得校车服务。

(二)坚持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各辖市、区政府对所辖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多渠道推进、多模式并举,研究确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校车安全管理方式。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过渡期工作与长远工作统筹考虑,集中整治活动与长效化运作共同推进,多措并举、系统整治,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坚持安全第一,过渡期内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应当基本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科学确定车辆行驶线路,建立车辆、驾驶人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

(四)鼓励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各地可采取有效措施,将提供学生接送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纳入专业管理轨道并办理校车使用许可,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建立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及家长合理分担等多种形式,支持开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服务。

四、具体任务

(一)优化学校布局结构。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区域内学生数量、分布状况、增长速度和变动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合理划分学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统一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在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方便农村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根据本地区交通环境、道路条件等因素,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合理确定学校的服务半径,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有效缩短上下学路程,减少交通风险。

(二)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公交线网覆盖面,把发展公交作为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多种方式,科学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不断扩大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公交车辆有序运营,方便学生上下学。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全面掌握学生乘车需求,加强与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合理安排上下学时间。

(三)严格校车准入配备。针对过渡期内部分不完全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对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坚决杜绝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各辖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校车购置和更新计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在三年内按计划渐次更换,确保到2015年年底前,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专门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四)强化乘车安全管理。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核,凡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服务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其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校车应当进行安全维护,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建立校车安全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建立资料共享系统,及时将相关信息、情况分类通报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合理确定校车行驶路线,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要及时进行整治。推进镇、村道路建设和危桥改造,及时改善校车经过道路的安全通行条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力度,保障其优先通行权。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中小学生和幼儿,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入园幼儿确需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等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陪送。教育部门应当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内容,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校车安全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做好本地校车安全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安监、物价、国税、地税、质监和市保险协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辖市、区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辖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校车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政策扶持。按照政府补贴、税收减免、运营优惠、家庭分担的原则,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差价补贴,免收或减收校车安全性能检测、牌照办理等费用,按最大限度给予保险费率优惠,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校车收费标准。鼓励保险公司为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提供优质保险保障服务。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公交车的继续执行现行优惠政策。各辖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配套制度,细化完善相关要求,制订过渡期校车服务方案、交通安全方案和校车更新计划,确定校车运行管理模式、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在开学前后等时段集中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发生校车交通事故的,所在乡镇(街道)、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信息,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因实施不力造成学生乘车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条例》和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的现实意义、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安全教育周活动,定期组织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及其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讲解安全乘坐知识及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工程,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保障校车安全工程全面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常政发〔2007〕79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