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才年金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5-0019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5〕98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5-11-13 公开日期:2025-1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才年金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才年金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5〕98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

现将《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才年金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人才年金计划实施方案

为加快打造常州高水平人才集聚高地,进一步优化完善人才中长期激励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吸引、集聚并留住优秀人才,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全力集聚顶尖创新资源进一步支持企业发挥引才用才主体作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常人才办〔20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在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内,参加人才年金计划。

(一)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或税收户管地在常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或实际控制人为常州市属企业的;

2.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4.自愿参加人才年金计划;

5.尚未建立企业年金;

6.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参加人才年金计划产生的费用和支出。

(二)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的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自愿参加人才年金计划;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上人员;(3)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4)获“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项目资助人员;(5)经企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员。   

(三)民主协商机制

意向参加市人才年金计划的企业可通过民主程序自主确定参加人才年金的职工,企业职工也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三、资金筹集与分配

(一)由企业与参加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人才年金计划职工工资总额的8%,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职工个人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人工资总额的4%,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参加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以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随参加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四、管理运营

(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遴选适格的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负责依照《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人才年金计划,并承担其日常管理和经办工作。

(二)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人才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人才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各管理人做好相关的管理运行工作。

五、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实施主体提交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的申请;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 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同意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的决议;

4. 企业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

5. 缴纳人才年金计划的比例。

(二)审核备案。实施主体将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及人才年金方案报送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参加条件的人才年金方案予以备案。

(三)委托签约。通过备案的企业与实施主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人才年金计划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在参加企业所属的年金基金中直接扣除,账户管理费由参加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

(二)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没有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其年金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或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三)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年金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领取。

(四)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的企业,有经济负担能力的,鼓励在5年内逐步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后应退出人才年金计划。

(五)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经民主协商程序同意后可申请退出人才年金计划。

(六)参加人才年金计划的职工个人劳动关系仍在其用人单位。因履行人才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人才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年金计划的实施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行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7〕290号)同时废止。本方案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常州经开区参照本方案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