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环境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政府投资的项目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包括招投标)活动中,应当秉持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循环低碳和促进回收利用,优先采购和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选择环境行为较好的供应商(含为供应商提供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
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使用按照环保部(原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施。
实施绿色采购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等,采购人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三、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过程中切实落实绿色采购相关规定,在采购文件(或招投标文件)、合同中对供应商(特别是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并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予以严格审查。
四、供应商的环境行为主要依据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
未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供应商,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列入环保部门“黑名单”或存在污染投诉的,应当采取限制其参加招投标或评标时予以扣分等措施。
五、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环境行为结果应用的具体办法,由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与环保部门会商确定。
六、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绿色采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采购人未落实绿色采购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环境监管部门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污染防治措施未有效落实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当将发现的问题纳入供应商档案。
七、环保部门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数据管理平台,与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且实施动态更新。同时,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
八、本意见由市环保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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