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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提升我市建筑工人工资保障水平,根据《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常住建规〔2026〕1号),现就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比例及有关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以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以施工合同总价和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基数,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次月和第3个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除以合同工期(月份数,下同),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从第4个月起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居住工程25%;公共建筑工程20%;钢结构金额占比超80%的工业、物流仓储工程12%,其他工业、物流仓储工程18%;其他类型工程15%)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对于应发工资总额高于合同总价相应比例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专用账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上述比例;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上述比例的85%。
二、以施工专业承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基数,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次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从第3个月起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对于应发工资总额高于合同总价15%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专用账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5%;专业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上述比例的85%。
三、通过公开招标进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中拨付资金的比例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比例仍按《关于调整我市市政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常住建〔2025〕21号)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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