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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1-0006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21〕2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1-04-12 公开日期:2021-04-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常政发〔2021〕2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快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2021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书(常州市)》以及市政府印发的《2021年常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常政发〔2021〕21号),现就市各有关部门2021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明确如下:
  一、市发改委
  1. 优化调整空间结构。调整优化与长江生态保护不符的开发功能。严格管控长江岸线开发利用,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控危化品码头建设。加强基于环境承载力的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研究。
  2.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充分考虑碳达峰的要求,严格管理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实施全市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会同工信部门组织实施《常州市印染行业发展规划(2020-2024年)》。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按职责分工做好化工项目准入等工作。
  3. 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二氧化碳(CO2)控制为导向,坚持煤炭总量控制不放松,完成省定减煤目标任务。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燃煤中小热电关停整合。按职责分工做好散煤治理相关工作。会同住建部门启动并推进“绿色屋顶”计划,大力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按职责分工做好A级企业培育工作,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到47%。
  4. 按省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组织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会同住建部门督促相关辖市、区完善污水收费政策,确保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等加快推进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任务,推进气候投融资项目建设。
  5. 深入贯彻实施规划环评。严格按照环评法和规划环评条例的规定,对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简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简称专项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6.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对2020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完成有关2021年省政府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整改任务。
  7.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二、市教育局
  1. 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制定教育系统规划,严格落实国家课程要求,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2. 推进学校绿色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级“绿色学校”等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绿色学校”覆盖率。
  3. 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
  4. 培育生态文化,会同相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环境教育、生态文化展示场馆、社会实践基地等场所,逐步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教育设施。
  5.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三、市科技局
  1.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结构调整,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按职责分工做好A级企业培育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到47%。
  2. 强化科技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治理任务的支撑作用,鼓励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资源化等重点领域的科研攻关,实施一批配套的市级科技项目。
  3. 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建立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在重点化工领域建设行业关键技术创新平台,树立化工行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4.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四、市工信局
  1. 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各类涉VOCS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推广实施和执行。全面执行地坪、船舶、木器、车辆、建筑用墙面、工业防护6项涂料以及胶黏剂、清洗剂等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按时实施油墨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对以上标准执行情况,每季度不少于组织1次联合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2. 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推广实施《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完成低挥发性有机物等原辅料源头替代项目50个以上,在化工、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行业分别打造5家以上示范型企业。
  3. 推动工业涂装行业绿色化改造,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程机械、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总成及零部件)制造行业排查整治,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制订整治方案,11月底前完成整治。
  4. 按职责分工,会同发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继续开展铸造行业产能清理和综合整治,4月底前完成现状排查并制订“一企一策”整治方案,10月底前完成整治。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铸造工业标准实施情况开展5次以上联合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有关工业窑炉整治工作。
  5. 按职责分工,推行“绿色车轮计划”,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船,2021年底前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6.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4月底前,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实施重点企业错峰生产计划;9月底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绩效分级、应急减排清单和豁免企业清单修订工作。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要求,督促工业企业落实限停产减排措施。重大活动期间,协同强化联防联控措施。组织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
  7. 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对城镇口密集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压减化工企业数量,加快保留化工企业整治提升工作。提升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全年关停化工生产企业40家以上。
  8. 充分考虑碳达峰的要求,严格落实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会同发改部门组织实施《常州市印染行业发展规划(2020-2024年)》。按职责分工做好“危污乱散低”出清提升行动相关工作。推进清洁化企业集群建设,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集群,2021年底前培育形成1-2个千亿元规模以上的绿色产业集群、绿色工厂100家以上。按职责分工做好A级企业培育工作,高新技术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到47%。
  9. 深入贯彻实施规划环评。严格按照环评法和规划环评条例的规定,对组织编制的工业有关专项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10.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对2020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完成有关2021年省政府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整改任务。
  11.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五、市公安局
  1. 严格车辆限行区域管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区域车辆限制通行的通告》,严控重型车辆进入中心城区,加大电子警察抓拍和路面巡查执法力度,严查高污染车闯禁区等交通违法行为。
  2. 强化机动车监管。按职责分工,推行“绿色车轮计划”,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全面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环卫车。加大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车辆查处力度。
  3. 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在用柴油车等各类机动车监督抽测。牵头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设置柴油货车排放检测站(点),每周至少联合开展一次柴油车排放路检路查,抽测数量不少于40辆·次,秋冬季监督性季抽测数量不低于6.44万辆·次(包括遥测数量);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机动车入户监督抽测,抽测数量不少于40辆·次。
  4.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污染防治,确保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全年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大活动期间,协同强化联防联控措施。
  5. 严格新车注册登记。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燃气车辆,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要求。7月1日,全面实施重型车国6a排放标准。
  6. 配合商务部门继续开展成品油环保整治专项行动,对本地成品油市场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加大对非法购销、运输及非法加油站点、车(船)查控打击力度,动态开展摸排梳理、打击整治、查处取缔等工作,坚决防止问题反复。
  7. 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推动解决社会噪声、交通噪声扰民投诉高发问题,年度噪声投诉量较上年降低20%以上。
  8.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涉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管,联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保障全市放射源安全受控。
  9. 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健全联合调查、联席会议、案件属地移送等制度。对涉嫌犯罪案件提前介入,防止证据灭失,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推进构建完备的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生态环境犯罪专业侦查体系。
  10. 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完成有关2021年省政府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整改任务。
  11.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六、市财政局
  1. 持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经费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围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不断提升经费保障水平。
  2. 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落实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督促辖市、区规范返还和奖励资金使用,做好资金解缴、分配返还和结算等工作。
  3.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发改部门全面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体系。配合发改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4. 推进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科学使用生态补偿资金,探索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红线区域实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5.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
  6.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稳步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调整优化空间布局,协调做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省控制要求以内。加强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格局研究。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各辖市、区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调整产业布局,整合和提升现有工业集聚区,以提升生态环境功能。按职责分工做好“危污乱散低”出清提升行动相关工作。
  2. 严格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管控,对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内已完成清理整治的问题开展“回头看”。
  3. 为生态绿城建设提供相关规划服务工作,执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及生态绿城建设中涉及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参与指导化工园区和其他园区的规划编制和修订。
  4. 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积极开展湿地保护小区建设。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
  5. 大力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强化重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2021年,全市林木覆盖面积达163万亩,覆盖率26.6%,完成造林11100亩,其中净增造林1600亩。修复湿地1000亩,自然湿地保护率58%。
  6. 组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新设矿山项目管理。
  7.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加强未利用地的开发监管。实施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管理工作,共同督促各地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开发监管。
  8. 强化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开展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配合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查处涉及违法占地的行为。
  9. 深入贯彻实施规划环评。严格按照环评法和规划环评条例的规定,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简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林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简称专项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10.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对2020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完成有关2021年省政府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整改任务。
  11.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八、市生态环境局(市太湖办)
  1. 加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太湖水质藻情监测预警,督促武进区加强蓝藻湖泛防控,高质量实现太湖“两个确保”。会同水利部门等开展新孟河沿线区域污染源和支流支浜的排查整治。推进有关重点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继续开展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牵头推进环太湖城乡有机废弃物利用示范区建设。
  2. 打好河湖水质保护攻坚战。加强重点考核断面水质达标保障,会同水利部门开展全市骨干河道“消劣奔Ⅲ”行动。落实省、市两级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开展2020年及“十三五”水环境承载力评价。会同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系统梳理受汛期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制订汛期水质防范应对预案。
  3. 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会同住建部门督促500吨以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规定在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4. 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等开展有毒有害或持久性有机物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估。鼓励沿江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推进长江排污口整治,印发实施整治方案并完成部分整治任务。
  5. 推进VOCS治理。按职责分工,会同工信、市场监管部门推广实施《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完成涉VOCS各类园区、企业集群的排查整治及VOCS储罐排查治理。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全面排查全市433个挥发性有机物储罐,新增完成200个以上无组织排放、储罐治理项目。会同工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机械、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总成及零部件)制造行业排查整治。
  6. 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组织推进钢铁、水泥企业和燃煤、燃气、生物质锅炉、工业炉窑的治理任务。组织开展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提升整治。会同工信、应急等部门开展铸造行业综合整治。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药制造标准实施情况开展5次以上联合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7. 强化餐饮油烟监管,重点单位安装在线监控。完成餐饮油烟整治或回头看不少于2000家。对重点管控区域烧烤店及面积100平米以上餐饮店(无油烟排放餐饮店除外)安装在线监控。城市综合体、餐饮集中区的餐饮经营单位完成在线监控安装率95%以上,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8. 会同公安部门全面开展在用柴油车等各类机动车监督抽测。会同公安交管等部门每周至少联合开展一次柴油车排放路检路查,抽测数量不少于40辆·次,秋冬季监督性季抽测数量不低于6.44万辆·次(包括遥测数量);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机动车入户监督抽测,抽测数量不少于40辆·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完成至少一轮全覆盖监督检查。会同商务部门推进陆上和水上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建设,开展油气回收设施检查。
  9.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优化预警流程,实现“分级预警,及时响应”。9月底前会同工信部门完成绩效分级、应急减排清单和豁免企业清单修订工作。
  10. 会同发改部门等加快推进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任务,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完成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推进气候投融资项目建设。按职责分工,做好散煤治理相关工作,做好“危污乱散低”出清提升行动相关工作,培育A级企业不少于10家,高新技术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到47%。
  11. 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推进生态绿城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12. 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推进金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加强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刚性管控,及时发现、移交和督促整改各类生态破坏问题;对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内已完成清理整治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开展重点河湖生态安全调查及评估工作,会同水利部门推动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超薄地膜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开展地膜残留监测,建立残膜监测网络。
  13. 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加快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向自然村延伸,新建设施重点围绕水质断面改善,实现水质断面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全收集、全覆盖、全处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自然村覆盖率达70%以上,设施正常运行率达75%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率达20%。
  14. 牵头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实现长江经济带化工园区一般工业固废和危废利用处置和贮存规范化。推进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危废重点源单位危废专项整治“回头看”,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规范企业自建危废焚烧炉环境管理。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企业自行处置利用设施环境监测。深入打击和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
  15. 牵头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严格工业污染源管理,推进涉重行业污染防控,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工作,落实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环境监管。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管理工作。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制定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16. 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组织制定重大风险隐患清单,加强动态评估和监测预警。建立并完善信息收集研判系统,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开展环境应急预案专项抽查检查,组织环境应急演练拉练和培训,强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精准有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加强医疗废物、废水等处理服务和监管。
  17.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继续组织推进水质自动站建设。推进国考断面周边河道排涝泵站水质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安装,加强入河排污口水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建设。推进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工况在线监控、重点排污单位视频监控等污染源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18. 深化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绿岛”项目建设。推进落实“三线一单”,贯彻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组织编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以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力量整合,完善行刑衔接,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加强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管理,建立健全五大工作机制。持续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联合开展交界地市(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9. 组织制定“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季度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计划。协同相关部门推动解决交通噪声、施工噪声扰民投诉高发问题,年度噪声投诉量较上年降低20%以上。
  20.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工作;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和“回头看”,对2020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完成有关2021年省政府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整改任务。
  21.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九、市住建局
  1. 实施精细化扬尘管控。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制度,牵头建立建设工地名单台账,每季度更新,并与城管、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完成施工工地扬尘治理项目不少于150个。施工裸土覆盖按《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要求执行。做好有关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力争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200万平方米以上。会同发改部门启动并推进“绿色屋顶”计划,大力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3. 完成生态绿城建设部门年度任务。
  4. 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按照全过程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城市每季度公开出厂水和龙头水水质状况。完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演练。加强节水工作,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5. 继续组织开展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专项行动。全面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防止返黑返臭。进一步查漏补缺,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全面开展整治。基本完成主城区污水管网排查检测任务,并推进即查即改项目。按省要求开展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工作。组织推进500吨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规定在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组织对进水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低于260mg/L或者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低于10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一厂一策”系统整治方案,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得到有效提升,达到2021年进水浓度目标。组织建成29个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水体主要水质指标达到或优于V类,城乡全域消除黑臭水体。
  6. 会同生态环境、水利部门等系统梳理受汛期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全面开展支流支浜清理、排涝泵站闸坝检查等专项行动,3月底前制订汛期水质防范应对预案,防范汛期水质异常波动。
  7. 开展环太湖地区城乡有机废弃物利用示范区建设,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调查工作方案,指导各辖市区5月上旬前完成调查工作,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做好有关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
  8.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工作;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和“回头看”,对2020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完成有关2021年省政府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整改任务。
  9.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市城管局
  1.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督促金坛区、新北区年底前完成垃圾焚烧发电及飞灰库项目、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加强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监管,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继续开展镇村全域垃圾分类试点。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置”模式。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启动实施新全面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提升五年行动,积极推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2. 开展环太湖地区城乡有机废弃物利用示范区建设,作为城市有机废弃物(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有机废弃物调查工作方案,指导各辖市区5月上旬前完成调查工作,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做好有关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
  3. 严控道路扬尘污染。开展“清洁城市行动”,加强道路保洁。严格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管理,严禁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强化渣土运输企业诚信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营运资质。逐步扩大渣土白天运输,对重点区域每月开展1次以上渣土车夜间运输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冒黑烟等违法行为,并公开处理结果。
  4. 完成生态绿城相关建设任务,不断提高绿化水平,提高城市绿化为民服务水平。
  5.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重大活动期间,协同强化联防联控措施。
  6. 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推动解决施工噪声扰民投诉高发问题,年度噪声投诉量较上年降低20%以上。
  7.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工作;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和“回头看”,对2020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完成有关2021年省政府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整改任务。
  8.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 组织推进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推进货物运输绿色转型,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鼓励铁路、港口、航运等企业加强协作,大力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集装箱“公转铁”“公转水”运量同比增长5%以上。
  2. 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按职责分工,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船,2021年底前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岸电,2021年岸电用电量较2020年提高20%。除液货船外的所有新建且设置发电机组为主电源的自航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积极推进本港登记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新造原油、汽油、石脑油等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逐步推进现有油船的油气回收改造。
  3.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面完成辖区内河从事货物装卸作业的非法码头及设施(无项目审批手续和经营许可证)的清理整治,以及港口码头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实现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与城市市政公用系统有效衔接,强化船舶油污水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建设,建立船舶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处理模式,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风险管控,推动建立港口船舶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4. 组织做好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及港口码头堆场扬尘管控工作。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实现工地喷淋、洒水抑尘设施“全覆盖”;加强工地易起尘物料、裸土遮盖。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工地一律停工整治,车辆、船舶全面实施密封运输。加大码头堆场、在建交通工程扬尘防控日常巡查力度,严格查处扬尘违法行为。推进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并联网。
  5.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定期更新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及港口码头限停产应急管控清单,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时加大柴油货车管控力度。重大活动期间,协同强化联防联控措施。
  6. 深入贯彻实施规划环评。严格按照环评法和规划环评条例的规定,对组织编制的交通有关专项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7.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工作;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和“回头看”,对2020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完成有关2021年省政府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整改任务。
  8.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二、市水利局
  1. 夯实“河长制”责任。强化河湖长履职力度,推进落实河湖污染治理责任,形成治污合力。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
  2. 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省定目标,用水总量控制在29.01亿立方米以内。配合市发改委落实差别化水价政策。
  3. 做好重点河湖生态水位保障工作,适时开展调水引流。促进水系连通,逐步打通断头河,提高自净能力。推进落实“引江济太”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调试运行期间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4. 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全市骨干河道“消劣奔Ⅲ”行动,推进有关重点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加快消除污水直排口和污水管网空白区。协同生态环境、住建部门等系统梳理受汛期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全面开展支流支浜清理、排涝泵站闸坝检查等专项行动,3月底前制订汛期水质防范应对预案,防范汛期水质异常波动。督促相关辖市区持续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
  5. 开展环太湖地区城乡有机废弃物利用示范区建设,作为太湖水域有机废弃物集中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太湖水域有机废弃物调查工作方案,指导各辖市区5月上旬前完成调查工作,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做好有关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
  6. 组织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动态更新施工工地管理清单、严格落实受监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各项措施。
  7. 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推动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筛选全市生态缓冲带建设试点河湖清单,组织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管理试点工作。强化自然岸线的保护与恢复。
  8.深入贯彻实施规划环评。严格按照环评法和规划环评条例的规定,对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水利有关专项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9.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工作;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和“回头看”,对2020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完成有关2021年省政府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整改任务。
  10.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
  1. 推进化肥农药科学施用。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化肥使用量较上年削减0.6%,农用农药使用量较上年下降0.5%。构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机制,全面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测评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良好以上等级率达70%。
  2. 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继续推进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强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管理;开展百亩以上连片养殖池塘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试点示范,推进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3. 优化种植业产业结构,引导直播稻转机插秧,推进秸秆还田和离田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排查梳理国考断面汇水范围内农田退水对水质影响较大的区域清单,加强农田退水管理。对直接影响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的沿岸农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相关管控措施于汛前全部落实到位。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行动,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95%以上。
  4. 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分类分区分级精准施用技术措施,持续推进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建立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措施清单,积极推进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划定,落实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及修复。按规定开展产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
  5. 持续推动农膜污染防治。落实《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完善废旧农膜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积极探索将废旧地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示范推广强化耐候膜、加厚地膜等易回收地膜和地膜减量替代技术;开展超薄地膜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开展地膜残留监测,建立残膜监测网络。废旧农膜回收率达88%以上。
  6. 开展环太湖地区城乡有机废弃物利用示范区建设,作为乡村有机废弃物集中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乡村有机废弃物调查工作方案,指导各辖市区5月上旬前完成调查工作,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做好有关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
  7. 启动实施新全面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提升五年行动,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粪便等污染,推进农业源头减量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8. 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严格执行太湖、滆湖等重要湖泊休渔制度,开展水生生态系统修复及水生生物评估工作。
  9. 完成生态绿城建设相关工作任务。
  10. 深入贯彻实施规划环评。严格按照环评法和规划环评条例的规定,对组织编制的农业、畜牧业有关专项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11.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工作;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和“回头看”,对2020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治。完成有关2021年省政府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整改任务。
  12.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四、市商务局
  1. 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推进清洁油品行动。全面供应符合国VI标准的汽柴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汽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
  2.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推进陆上和水上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建设,开展油气回收设施检查。
  3. 组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管理。
  4.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五、市卫健委
  1.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培训,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2. 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定期监测和评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水质饮用安全状况,县级以上城市每季度公开城市生活饮用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状况。
  3. 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教育工作。宣传重污染天气人群健康防护知识,增强全民环境健康防护意识。
  4.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六、市应急管理局
  1. 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推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改造提升。指导各辖市、区督促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2. 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运行质量审计,建立降级和退出机制,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报请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并转。
  3.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禁售管控相关工作。
  4. 按职责分工做好“危污乱散低”出清提升行动。
  5.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工作;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对2020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治。
  6.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七、市市场监管局
  1. 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各类涉VOCS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推广实施和执行。全面执行地坪、船舶、木器、车辆、建筑用墙面、工业防护6项涂料以及胶黏剂、清洗剂等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按时实施油墨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对以上标准执行情况,每季度不少于组织1次联合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配合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对铸造工业、农药制造标准实施情况开展5次以上联合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2. 配合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推广实施《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
  3. 组织推动车用汽油、柴油标准的实施,对成品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
  4. 建立燃煤锅炉清单,严格燃煤锅炉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配合做好散煤治理相关工作。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打击销售使用灰分大于15%、硫分大于0.7%的劣质煤。
  5. 督促指导辖市区严格落实相关规定,非商用建筑内禁止新建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
  6.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工作。
  7.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八、市金融监管局
  1. 会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保监分局等积极落实绿色金融政策,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力度,推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信贷;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生态环保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工作,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
  2. 加大绿色企业上市辅导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挂牌上市,推动已上市绿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3. 按职责分工推进健全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和碳金融服务创新,推进气候投融资项目建设。
  4.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十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 继续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庭院排水整治,全面排查雨污水管网和检查井错混接、总排口接管等情况,列出问题清单,明确任务清单,推进实施管网修复改造和建设。
  2. 按照职责分工,倡导绿色生活。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消费理念宣传教育。推广绿色产品,提高政府绿色采购比例,倡导绿色居住,鼓励简约生活,节约用水用电。
  3. 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生态文明绿色机关创建工作。
  4.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二十、常州市气象局
  1. 进一步提高环境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能力。加强全市环境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进一步提高雾和霾预警信号的提前量,充分利用现有预警服务平台和公众服务渠道,做好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公众服务工作。
  2. 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每日制作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实况及预测专报并发布到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太湖蓝藻、秸秆焚烧火点的监测和预报服务。
  3. 积极开展大气环境科学研究。开展全市大气污染成因与输送规律分析,探究污染形成机理,开展多种气象要素对大气复合污染的影响分析,研究建立常州市大气污染天气概念模型。
  4. 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空气质量管控要求,合理利用有利的天气形势,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二十一、常州海事局
  1. 严控船舶废气排放,强化船用燃油使用监管,督促长江常州段船舶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推动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
  2. 按照职责分工,持续推进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健全海事、水利、环保船舶污染监测网络,共同应对船舶污染事故。
  3. 防范沿江环境风险,加强危化品运输风险管控及运输过程安全监管。
  4.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
  5.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交办问题整改;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对2020年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整治。
  6.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二十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1. 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会同常州银保监分局向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常州市企业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企业环保信用动态调整信息。
  2. 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引导和推进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力度,推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生态环保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信贷。
  3. 按职责分工推进健全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和碳金融服务创新,推进气候投融资项目建设。
  4.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二十三、市供销总社
  1. 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做好系统供应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统计工作,协同做好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研究解决农业污染防治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2. 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机制。
  3.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二十四、常州供电公司
  1. 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推进岸电建设,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2. 配合发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
  3. 按国家电监会《供电监管办法》(第27号令),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4.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二十五、常州银保监分局
  1. 配合市金融监管局等引导和推进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力度,推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开展生态环保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信贷。
  2. 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会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向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常州市企业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企业环保信用动态调整信息。
  3. 组织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4. 按职责分工推进健全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绿色金融和碳金融服务创新,推进气候投融资项目建设。
  5. 对照《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常发〔2020〕2号)和有关专项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规定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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