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5)
1.5 运营突发事件分类分级……………………………………(5)
1.6 应急预案体系………………………………………………(6)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6)
2.1 组织指挥体系………………………………………………(6)
2.2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6)
2.3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
2.4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9)
2.5 现场指挥部 ………………………………………………(12)
2.6 专家组 ……………………………………………………(14)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5)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5)
3.2 预警 ………………………………………………………(15)
3.3 信息报告 …………………………………………………(18)
4 应急响应 ……………………………………………………(18)
4.1 先期处置 …………………………………………………(18)
4.2 预案启动 …………………………………………………(19)
4.3 分级响应 …………………………………………………(19)
4.4 响应措施 …………………………………………………(20)
5 后期处置 ……………………………………………………(23)
5.1 善后处置 …………………………………………………(23)
5.2 突发事件调查 ……………………………………………(23)
5.3 处置评估 …………………………………………………(23)
6 保障措施 ……………………………………………………(24)
6.1 通信保障 …………………………………………………(24)
6.2 队伍保障 …………………………………………………(24)
6.3 装备物资保障 ……………………………………………(24)
6.4 技术保障 …………………………………………………(25)
6.5 交通运输保障 ……………………………………………(25)
6.6 资金保障 …………………………………………………(25)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25)
6.8 表彰与责任追究 …………………………………………(26)
7 附 则 ………………………………………………………(26)
7.1 术语解释 …………………………………………………(26)
7.2 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6)
7.3 预案管理 …………………………………………………(28)
7.4 预案解释 …………………………………………………(28)
7.5 预案实施时间 ……………………………………………(28)
8 附 件 ………………………………………………………(28)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突发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首要任务;优先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第一时间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履行工作职责,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和突发事件的快速有效处置。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研判工作;做好日常的思想动员、组织建设、预案演练、物资准备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1.5 运营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1 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事件;
(2)社会安全:主要包括恐怖袭击、刑事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突发大客流等影响社会安全的事件;
(3)公共卫生: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而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事件;
(4)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等事件。
1.5.2 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详见附则7.2)。
1.6 应急预案体系
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相关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相关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由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等组成(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2.2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轨道公司董事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常州军分区、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外事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轨道公司、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公司、电信运营企业(中国电信常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常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常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常州分公司)、公交集团公司等有关市级部门和单位组成。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视处置工作需要进行单位调整。
2.2.1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3)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4)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报告;
(5)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2.3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为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并设应急专线(96196),确保24小时人员值守。
2.3.1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承担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发布应急救援指令;
(2)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收集、分析、报告和保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
(4)负责编制、修订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并对应急资源进行管理与登记;
(6)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牵头组织预案的综合演练;组织专家组根据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7)牵头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讯联络机制;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常州军分区: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有关规定,组织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工作。
(2)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有关部门协助救援,及时采取人员疏散、临时安置等措施,防止突发事件进一步扩大,减少和避免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周边人员伤亡,并提供必要的后勤支持。
(3)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相关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指导各处置部门及时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
(4)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台湾同胞的有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联系和解决有关问题。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紧急调集、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资储备。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市轨道公司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800兆对讲等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联动单位在事故现场地上地下通信联络及联动指挥。
(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对事发地区实施封锁和道路交通管制;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处置、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控制肇事者等特殊人员,维护社会秩序;组织、指挥、协调现场防爆和人员搜救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参与现场勘查、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8)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及相关救助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经费和处置工作经费。
(10)市自然资源局:参与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环境监测,配合开展污染物监控工作和环境恢复工作,参与辅助决策和事故现场勘测、分析及事故次生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抢险,对运营突发事件涉及的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区域内燃气、自来水等地下管网情况;督促指导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及时修复受损供水、燃气等设施;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公共交通接驳;组织道路管养部门抢修因事故中断的道路;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相关区人民政府参与联动处置;参与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4)市水利局:参与台风、暴雨、洪水等引发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水利设施的抢险及现场处置等;参与相关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汛情信息通报。
(1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协调紧急医疗救护及疾病控制工作,建立紧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保障紧急调度;参与事故调查。
(16)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消防救援部门与属地轨道交通车站建立联动机制;负责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7)市外事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的有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外交渠道联系和解决有关问题。
(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并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事故调查。
(19)市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报,对恶劣天气进行趋势分析和预报,为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和案件调查提供气象方面的协助。
(20)市轨道公司:负责制定公司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涉及公交接驳时,确保接驳点的乘客安全有序;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应急运营组织、设施设备抢修、基础设施抢险等工作;启动本预案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指挥平台、基础资料和决策建议。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灭火救援工作;负责事发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
(22)市供电公司:负责对主、配网供电线路和设备进行故障修复和应急处置,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供电事故处置提供必要的应急支援。
(23)市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管辖范围内通信基础设施的故障修复和应急处置,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24)市公交集团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客流疏运的公交运力的组织落实,参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5)其他有关市级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队伍、设施设备和装备物资,开展专业化处置救援;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人员搜救组、疏散转运组、医疗救护组、抢修抢险组、治安维稳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组,开展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现场指挥部组织结构图见附件2)。
(1)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联系督促各组开展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轨道公司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2)人员搜救组。负责现场灭火防爆和人员搜救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和市轨道公司等单位组成。
(3)疏散转运组。负责站内乘客疏散安置和公交应急接驳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轨道公司、市公交集团公司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4)医疗救护组。负责受伤人员救治和遇难人员处置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民政局和市轨道公司等单位组成。
(5)抢修抢险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和水、电、气、交通、通信等市政设施设备抢修。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燃气公司、市电信运营企业和市轨道公司等单位组成。
(6)治安维稳组。负责受运营突发事件影响区域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护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公司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成。
(7)信息发布组。负责预警、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对外宣传发布,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轨道公司等单位组成。
2.6 专家组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轨道公司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以及气象灾害、消防、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组的职责:
(1)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
(2)参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4)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参与突发事件调查,提供意见和建议等 。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轨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市轨道公司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市轨道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按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重大(Ⅱ级,橙色预警)、较大(Ⅲ级,黄色预警)和一般(Ⅳ级,蓝色预警)四级。
(1)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1 预警信息发布
市轨道公司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拨打96196报请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要及时制作预警信息,经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批准,按照《常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的规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及时、准确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2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及市轨道公司要立即做出响应,相关负责人带班,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公布咨询联系方式,加强舆情监控,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市轨道公司的巡查人员应上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除。各相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其他相应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轨道公司的巡查人员应上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除。
(3)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市轨道公司的带班负责人应随时掌握情况。市轨道公司的巡查人员应全部上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除。专家组进驻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或事件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各相关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各保障部门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5分钟内出发。必要时轨道交通停运,同时加强地面公交运力。
(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发。
3.2.3 预警变更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
3.2.4 预警解除
市轨道公司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按相关规定提请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公司应当立即拨打96196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公司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及时通过告示牌、站内广播、站内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突发事件信息;
(4)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4.2 预案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
(2)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时;
(3)上级预案启动时。
4.3 分级响应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发生后,市轨道公司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拨打110、119、120等求救电话,主动寻求救援,同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或市有关单位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发生后,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Ⅰ、Ⅱ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发生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家、省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常州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公司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人员搜救
人员搜救组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灭火防爆和搜救被困人员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4.2 疏散转运
疏散转运组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安全地带,并妥善安置。
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公交接驳预案,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疏运工作。
4.4.3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疗救护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抢修抢险
抢修抢险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线路、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组织抢修。
4.4.5 维护社会稳定
治安维稳组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组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APP(手机应用程序)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突发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信息发布机关和联系方式等(见附件3)。
4.4.7 恢复运营
在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市轨道公司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及时报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政府领导下,医疗、民政、公安、财政和市轨道公司等部门(单位)成立善后工作组,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做好伤者医疗、死亡赔偿、受损设施赔偿等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5.2 突发事件调查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开展较大和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处置评估
Ⅰ、Ⅱ级响应结束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评估工作;Ⅲ、Ⅳ级响应结束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市轨道公司及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800兆对讲等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和各成员单位开展各类应急通信设备使用培训和应急通信保障演练,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及铁塔公司负责修复和维护管辖的通信基础设施设备,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市轨道公司要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消防、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结合自身救援需要,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自身的应急救援队伍。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公司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4 技术保障
支持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6 资金保障
各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救援及处置相关费用。
各成员单位用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须经费,经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应财政部门核拨。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标语、电视、广播、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提高职工、乘客和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在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6.8 表彰与责任追究
在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擅离职守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
7 附 则
7.1 术语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7.2 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
(1)突发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后果涉及全市范围,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5)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7.2.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
(1)突发事件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后果涉及数个区、县(市),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5)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6)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条件。
7.2.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
(1)突发事件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后果在较大区域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5)超出轨道公司应急处置能力的。
7.2.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
(1)突发事件突然发生,事态相对简单,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5)突发事件由轨道公司可以处理和控制、仅需调动个别市级部门和单位资源能够处置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分预案,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涉及国家机密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联系电话应报送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报送。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 件
附件:1. 常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2. 常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3. 常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文稿
4. 常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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